选矿样品的代表性最根本的要求是,所采用和制备的矿物样品与将来开采矿床时将送往选矿厂进行分离的其他矿物的性质基本相同。矿物样品代表性的一般要求如下:
1.一般而言,应从整个矿床或矿床开采区内采集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矿石样品。当取样条件不具备时,或者考虑到矿床的开采特点,也可以采集代表选矿厂最初几年加工的矿石性质的矿石样品。对于黑色金属矿山,应能代表选矿厂5-10年内处理的矿石,对于有色金属矿山和化工矿山,应不低于5年。
2.矿石样品应能代表矿床中各种类型和品位的矿石。根据矿石类型和品位的不同,有用矿物的矿物组成、化学成分、结构、粒度和嵌布特征、伴生有益有害成分和可综合回收成分的分布和赋存状态与矿床矿石类型和品位基本相同。各种类型和品位的矿样重量比应与矿床中各种类型和品位的矿石储量比例基本相同,或与矿山投产后几年内交付和精选的矿石比例基本相同。
3.矿样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化学性质(如密度、松散密度、硬度、脆性、抗压强度、粘度、湿度、含泥量、氧化程度、可溶性盐含量等。)应与矿床开采范围内的矿石性质基本一致(或与矿山投产后几年内送选的矿石基本一致)。
4.矿样主要组分的平均品位、品位波动、伴生有益有害组分和可综合回收组分的含量,应与矿床相应范围内所有类型和品位的矿石(或矿山投产后几年内送选的矿石)的基本情况相一致。
5.采自矿体顶底板围岩和包裹体的矿岩样品的种类、成分和比例应与矿床开采时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