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和办理权限
(1)办理范围:探矿权延续和保留的审批。
(2)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企业办理手续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两份,按所列顺序装订。如果没有注明复印件,则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登记申请书;(1份电子报价)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公民申请为身份证);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勘探许可证原件;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须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储备项目还应提交项目竣工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1份电子报价)
7.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测设计和附件;(保留项目但不提交) (电子设计文档1份)
探矿权年度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1)资源勘查项目申报登记书,须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包括电子报价)
②勘探投资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发票复印件;
④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年度工作总结(原件)(附电子文档)
注:1。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材料,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
2.第1、2、6项必须使用探矿权报价软件(下载网站:http://www.yndlr.gov.cn或http://www.m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价。
(2)搬运要求。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
2.注册申请的填报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符合要求;
3.申请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未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义务;
5.申请预约:申请预约次数未超过3次;不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需要延期开采的情形。
三。审查和处理
(1)检查:符合处理要求。
(二)办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按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相关事项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开采矿体后,经登记机关批准,可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天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原因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探矿权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保留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是可以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或者保留探矿权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应当注销勘查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收费标准和依据
1.注册费100元(德政发[1987]289号);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为500元(国务院令第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