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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勘单位的建议(地勘单位如何转型发展)

对地勘单位的建议(地勘单位如何转型发展) 我们对地勘单位“转企”有五点建议!

4月10日,在& ldquo中国工程科技论坛& mdash& mdash矿产资源形势与发展矿业的对策& rdquo事实上,中化地矿总局副局长江疏叶提出了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五条政策建议。

作者|姜,,王泽久,陈玉川

报告题目:关于支持地勘单位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经作者授权转载。

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

一个

尊重和落实勘探成果的创新和知识产权

原因:

1。地质工作的对象、目标和成果具有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和特殊性。地质工作者每次面对的工作对象、目标、成果都是新的,不可复制的。

2。不可复制性决定了没钱也能找到矿。探矿者的知识、技能和主观积极性对探矿效果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勘查成果的创新性和知识产权在我国没有得到重视和肯定。探矿过程视为一般工业生产过程,探矿结果视为

3。一般工业产品。无论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时期,地质工作者始终处于农民工的被动地位。

建议:

在推进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的过程中,要从思想认识、政策制定、法制建设等方面彻底扭转这种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最后,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勘查成果的权益分配,勘查科技知识投入应占勘查成果权益的10%~30%,从而扭转地质工作者的地位。

两个

坚持建立地质勘查风险基金

理由:

& ldquo找矿& rdquo之所以成为探矿,是因为成功率极低,风险极高。成功率只有1%左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会盲目把钱投入到成功率极低的领域。

前几年实行的国外找矿风险基金办法,对鼓励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是有积极意义的。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总结经验和加强管理来克服。不要因噎废食。

中国是一个资源消耗大国。即使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对资源的绝对需求依然巨大。需要提前10~20年储备资源,也就是说找矿的投入要提前10~20年。国家采取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行勘查。

建议:

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转为& ldquo矿产勘探风险基金& rdquo,实行国内外风险勘探无差别管理。用风险基金找矿,成果归探矿单位所有。采矿权转让或开采后,探矿单位返还国家投资,或部分返还,用于循环开发;如果找不到矿,风险由国家承担。真的不要和探矿单位争利。这样,就形成了积极鼓励和容忍找矿风险的良好氛围。

三个

改变现行的探矿权管理办法

原因:

1。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探矿也是生产力,其基本要素除了人、钱、一般无意义的东西之外,还有自己独特的要素构成& mdash & mdash采矿权。虽然看不见,但生产力的构成在找矿中是不可或缺的。

2。目前招、拍、挂矿权的管理方式,由于国有地勘单位大多没有经济实力,往往是想找矿权的主力拿不到矿权,有矿权的也不一定去找矿权,造成两者割裂,找矿的生产力得不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建议:

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为了把探矿权和找矿主力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解放找矿生产力。初始空白区和撤销区应恢复矿权管理,明确优先将探矿权分配给已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地勘单位的原则。

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原则上可以借鉴当年油气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时中央给的政策:给探矿权,给勘查费,给勘查成果。

缩写& ldquo三& rdquo:给探矿权,给找矿资金,给找矿成果。

最后,可以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顺利推进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改革。

四个

探矿权价格

理由:

这既是制度制定本身的不合理,也是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制度本身就不合理。

1998年,国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的已探明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同时缴纳国家出资经评估后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维护国家权益。

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很多地方会按照资源探明储量或者资源预测量来收取价格,不考虑谁出钱勘探,勘探程度如何。发现的矿越多,交的钱越多,大大打击了探矿者的积极性,或者采取不报矿、不报小报的办法,实在是无奈之举。

建议:

取消探矿权价款收取的做法,其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应在矿产开采阶段以税费形式收取。

如果必须采集,价格应归探矿者所有。因为只有通过勘探者的知识和技能的输入,资源才能倍增为资产。

五个

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

理由:

1999年以来,为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国家先后制定了37号、2号、76号、6号和& ldquo龚克改字[1999]第225号& rdquo(核地质勘探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ldquo国发[2000]17号& rdquo(有色地勘队伍管理改革)等文件,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地勘单位改革的政策。如:矿业权配置、土地退化、财政支持、税收减免、住房补贴、退休人员医疗养老保险等。

2016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矿产资源股权制度改革方案,已明确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矿业权出让收入。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担比例为5:5。

问题是执行不到位,各地情况不一。

建议:

在新一轮企业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土资源部要请示国务院成立全国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方法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其主要职责:[/s2/]

1.统一地勘单位政企分开改革方案,使之成为权威的顶层设计,并在全国推行。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2。统一过去出台的改革文件,能纳入采矿法的纳入,需要以政策形式保留的要修改完善。& ldquo多合一& rdquo。

3。增强政策的权威性。要监督过去制定的一系列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所有国有地勘企业都可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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