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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分成合同(石油产品分成合同)

石油分成合同(石油产品分成合同) 油气产品分成合同中投资者合同权利保护的法律分析

油气类产品分成合同投资者的合同权利保障法律分析一、项目背景

根据我国现行的油气矿业权管理政策,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分别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享有,页岩气作为新的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人范围已经放开。但本文提到的油气不包括页岩气。

取得油气探矿权后,油气勘探具有投资风险高、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勘探面积大的特点。为了分散风险,探矿权人通常会拿出特定的勘探区域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

本文以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为例进行分析。目前,有两种典型的合作模式。

(1)海外作业者与油气采矿权人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特点:

1.合同主体:境内合作者为油气探矿权人(以下简称探矿权人),境外合作者为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承包商)。

2.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合同区内,承包者有权在特定时期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勘探期间,由境外承包者承担勘探费用,如发现油气资源适合商业开发,开发费用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摊;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中方公司首席代表担任;实施作业过程中取得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等原始资料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公司。

3.原产品分成合同是中国商务部批准的。

4.合作伙伴的公司名称显示在勘探许可证(2014年5月前颁发的勘探许可证)的勘探单位一栏中

(2)国内民营企业与油气矿业主授权的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特点:

1.合同主体:一方为油气采矿权人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一个是私企。

2.合同主要内容:在合同区内,在特定时期内,由私营企业负责开采,并承担合同区开发生产所需的全部资金;合同包括开发期和生产期;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首席代表担任,副主席由承包商委派的首席代表担任;产品分成分阶段约定。一般来说,在合同期的前两年,合同区生产的原油总量的15%将归国有控股公司所有,85%归私营企业所有;合同期第三年初至第八年末,合同区生产的原油总量20%归国有控股公司,80%归民营企业;从合同第九年开始到合同期结束,合同区生产的原油总量51%归国有控股公司所有,49%归私营企业所有;合同区生产的原油纳入国有控股公司总产量,由国有控股公司负责统一销售;合同区内油田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购建的所有资产,自民营企业在油田开发期间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全部收回之日起,或自油田生产期届满但开发费用未全部收回之日起,归国有控股公司所有;石油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所有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作业者在实施石油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的法律、法令、规章和标准,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

3.国有控股公司享有的油气资源开发权,一般由油气资源采矿权人授权,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4.这种合作开发合同的签订和修改需要油气开采权人备案。

二。焦点问题

1.如何更好地保护海外承包商的合同权利?

2.民营企业合作采矿权的性质是什么?

三。法律意见

1.产品分成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八条规定:& ldquo中国石油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根据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合同或其他合作合同,并将合同的有关情况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rdquo

由此可见,境外承包者与油气采矿权人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属于《条例》中提到的其他合作合同。自2013年7月18日起,此类合同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只需中国石油公司向商务部报送合同信息。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条例》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有权利。产品分成合同规定,海外承包商有权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

所以在勘探阶段,实际上是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提供油气资源的开采权,海外承包商负责提供技术、资金等。,海外承包商负责合作区块的勘探作业。这种合作符合中外合作勘探的特点。同时结合国土资源部,将境外承包者的公司名称写入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单位一栏。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ldquo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rdquo规定,产品分成合同或境外合同与油气采矿权人签订的合作勘探协议,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固化海外承包商享有的合同权利,海外承包商可以在产品分成合同签订或修订后,要求中国合作方及时向商务部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在合作勘探过程中,境外承包者有权要求中方合作者及时将产品分成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探协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特定区块合作开发中民营企业权益的性质

第一,民营企业合作开发特定区块的权利基于特定的合同,从权利来源上属于合同权利。该权利不是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也不是基于与矿主合作开采生产的权利,而是基于国有控股公司经油气矿主授权,享有合同开发权,民营企业与之签订合同。

还需要注意的是,民营企业所享有的合作采矿权并不是建立在直接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因此,这种情况不适用《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四十四条& ldquo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出售矿业权或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申请批准矿业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未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签订合作、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办新企业进行采矿的,一年内可以不受限制投入采矿生产& rdquo规章制度。

因此,区块石油开发生产合同的履行不仅受《矿产资源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影响。它不仅受国有控股公司的影响,还受采矿权人制定的对外合作政策的影响。

其次,基于以上认识,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投资者要慎重选择合作方式。

如果民营企业与国有控股公司合作良好,合作期限和产量分配的约定符合预期,民营企业债务相对透明,没有大的债务风险,可以采取股权合作。即通过转让民营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控制民营企业。

如果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有风险,可以考虑一般的合同权利转让,在与国有控股公司协商好,并要求原民营企业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情况下,用新企业取代原民营企业在合同中的地位;同时,新企业可以有选择地接受原民营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准备的实物资产。

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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