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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解读)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解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的产生和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产生与发展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仅是采矿权申请人的目标,也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是保证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前提。作为采矿权招标的前提条件,最初主要体现在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中。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制度,规定将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作为设立矿山企业和取得采矿权的重要条件。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应当提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994年3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不同主体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的材料作了具体规定: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矿山企业,应当提交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申请个体采矿时,还应提交经批准的采矿计划。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的审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矿业主管部门逐步制定和完善了设计规范和规章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矿山开拓方案设计前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列为矿山设计前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这一措施对提高矿山设计水平,促进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999年4月,为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规定将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查大纲编制和审查的开发利用规划作为矿业权出让的必要和重要程序。开发利用方案纳入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的,不应影响采矿登记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项审查。此后,原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逐步被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取代。在过去的20年里,采矿业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矿业管理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包括开发利用方案在内的矿业权管理编制和审查工作日益暴露出与矿业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亟待调整和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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