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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思考(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思考(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我国省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1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历史沿革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当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矿产储量管理日益被忽视和弱化[2-4]。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了以储量管理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基础,并赋予其应有的地位。自1998年以来,我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经历了四个阶段3)总结推广阶段(2005 ~ 2007年)。2005年,在总结24个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工业部门关于矿山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7个省试点总结和其他17个省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在全国推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系统。。

1)探索阶段(1998 ~ 2001年)。我国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源于基层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和实践。1988年,新疆鹤峰县、山西阳城县、陕西神木县对保护区进行了区块化管理。实践证明,储量区块的管理需要严格的条件,不能大范围推广。2000年,辽宁、吉林两省的部分市县率先开展了储量动态监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试点阶段(2002 ~ 2004年)。2002年,全国储量管理会议提出建立科学的资源储量核查监管机制,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7号),选择重庆等7个省份作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试点效果反响良好。试点后,又有17个省份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有5个省份(辽宁、河北、山西、贵州、山东)对50%以上的矿井进行了监控,山东的比例最高,达到74.9%,监控的矿井数量也最多,达到5006个;有8个省(吉林、陕西、新疆、云南、江苏、湖北、江西、广西)监测到10% ~ 50%的矿井;其他省份监测矿井数量在10%以下。

[5]

4)正常化阶段(2008年至今)。为了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了制度建设, 以及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6]。

2工作成绩和经验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对掌握矿山资源、维护国家和矿业业主权益、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管理方式的转变,将矿山储量管理与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提高了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1)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变化,提高回采率。过去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基本依靠企业上报或估算的数据,一些矿山的资源储量变化数据可靠性差,随机性大。通过储量动态管理,可以及时摸清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并按年度审核矿山储量年报。根据储量动态监测获得的数据,计算出的回采率可与资源补偿费挂钩。如果提高回采率,可以降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经济上合算,产生提高回采率的内在动力。

2)完善制度规范,实现高效科学管理。为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行为,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要求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文件,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福建省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闽国土资〔2007〕8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97号)。2022年,矿山储量管理相关规定被纳入福建省政府规章《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现正在处理中。

3)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责任,提高监管效率。陕西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由省、市、县三级实施,分工负责。负责全省动态监管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制度的制定,大型矿山年度储量的组织审核,省、省下达矿山年度储量的抽查和实地核查。负责市局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组织实施,中型及以下矿山(砂石粘土矿除外)年度储量报告的组织审核,市级发证矿山的抽查和实地核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审核砂石矿储量年度报告,对县级发证矿山进行抽查和实地核查。省市县三级分工,有效保证了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查每年都能正常进行。福建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属地监管模式。分类管理上,根据矿产种类和规模,市局和县里会分类审核。其中,设计井型9万t以上的大中型(储量规模)萤石、石灰石、金属、煤炭矿产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其他矿山的年报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在分类指导上,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应并行进行[7]。根据矿产的种类和规模,建立了两种储量动态监管模式。重点监管需要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一般监管要求矿山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4)充分利用信息化提高储量管理水平。山东省启动了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服务平台的研发。该平台以2009年省级储量核实数据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建立储量动态监测基准数据库,完善储量动态监测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全省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将审批和监管统一到一个平台,实现数据融合,整合多个数据库,用一个平台管理储量,提高储量管理效率。云南省建设了以核查成果数据库为基础,以区块为储量基本数据单位,集成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统计数据库、储量空数据库、矿业权管理数据库、开发利用数据库等6种矿政数据管理数据库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基准数据库。实现了块的最小数据单元是块和块,矿政数据管理数据库是& ldquo块段-矿体-矿山-矿区& rdquo空模式之间的双向数据管理,可以为目前不同部门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提供年度外业实测数据。

3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法律基础薄弱,约束力弱。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但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矿产资源动态管理的法律基础薄弱[8-10]。

3.2基层管理部门重视不够,矿山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到位。

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技术性强、费时费力、见效慢,普遍被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所忽视。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只能聘请专家审核矿山储量年报,矿山现场检查少,对储量动态管理感到厌倦。企业普遍缺乏从开采效益、最低开采规模、生产能力、税费、生态环境等政策原因出发的长期科学合理的开采规划。就储备管理而言,目标是能够应对这种差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评估专家只要系统符合逻辑就会批准储量年报数据,不能反映矿山实际情况。少数矿山历史欠账多,数据缺失严重。部分储量年报数据不一致;有些图形不一致;个别编制单位闭门造车,用理论反算代替实测数据[11]。由于各级重视不够,矿山储量动态年报& ldquo松散而不真实& rdquo,素质不高。个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滞后,工作总结和报告不及时[13]。

3.3地质调查工作不到位,要求难以实现。

目前,一些矿山企业没有设立地质测量机构,如果设立了地质测量机构,也存在没有地质测量人员或人员配备不足的现象。矿山实测一般为矿山开拓提供依据,仅限于工程测量。资源储量估算、储量台账、年报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不规范,不能有效掌握矿井。

储量的变化及其对矿山生产的指导作用也给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一些地质调查机构没有

实地核查导致年度储量报告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3.4基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薄弱。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现行的管理办法对各个指标的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具体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在基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短缺、专业技能欠缺等问题。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明显是自上而下的& ldquo倒金字塔& rdquo上面的现象成千上万,基层只有一个人能应付。基层队的这种状况,使得其难以应对面广、任务重、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以陕西省为例,据统计,陕西省12个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有5个未配备地质矿产及相关专业人员,约70个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3.5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储量核实经费存在困难。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矿山储量的动态检测、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审核、管理部门对矿山的定期检查、聘请地质测量机构的实地抽查等,都需要相应的经费来保障。部、省工作计划要求各地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和具体的方案或办法,基层工作费的落实实际上受到限制[9]。福建省有省级保障工作基金,每年达200万元。但据统计,没有一个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从同级财政落实专项经费,有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核年报时支付专家报酬费用。缺乏资金保障,影响了储备动态管理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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