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尾矿库安全评价属于专项安全评价,包括建设期安全预评价和验收安全评价、生产运行期安全状况综合评价、尾矿库闭库时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除遵守安全评价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2.适应的资质等级;参与尾矿坝安全评价的人员中,必须有能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坝水文水力学计算和构筑物结构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
3.安全预评价应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审批前完成;施工安全评价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每3年应进行一次综合安全评价;闭库安全评估应在闭库前一年完成。
4.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工作(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设计和运行资料等。)和报告准备(风险因素识别、相关验算、安全评价报告准备等)。).
5.四级以上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评价合格后,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果考核不合格,需要修改补充。如果两次评审均不合格,建设单位将委托评价单位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二、前期准备
1.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尾矿坝运行情况、泄洪设施完整性、尾矿库安全管理等。
2.业主应向评估单位提供以下信息:
a)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相关下游资料;
b)水文气象数据;
c)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包括堆积坝的物理力学指标);
d)尾矿库的工程设计资料;
e)尾矿库运行管理资料(包括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
f)关于尾矿化学成分的信息;
g)其他相关信息。
三。评估报告
1.安全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评价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
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编制说明、尾矿库设计概况、尾矿库现状、尾矿库风险因素识别、尾矿坝稳定性校核和安全评价、尾矿库洪水校核、泄洪建筑物能力和结构强度校核及防洪安全评价、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说明评价的目的、依据和工作程序。
4.安全评价报告应简要说明尾矿库的自然条件,包括尾矿库的地理位置、周围文化、环境、库的形状、库底和周围山脊的标高、工程地质概况等。
5.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尾矿坝的设计作出简明的说明,包括初始坝的结构型式、坝顶高程、坝高、坝顶宽度、内外坡比、反滤层的设置、尾矿坝堆积方式、最终堆积高程、总库容、堆积坝外坡平均坡度、坝体和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对不良地质现象采取的工程措施等。
6.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尾矿库的防洪作出简明的说明,包括尾矿库的分类、防洪标准、暴雨洪水总量、洪峰流量、泄洪系统的类型、溢洪道的类型和尺寸、排水井的类型和尺寸、泄洪洞的结构和尺寸、系统的泄洪能力等。
7.本安全评价报告还应简要描述坝面防护、沉陷、裂缝、坍塌、位移和坝面渗透破坏(包括管涌、流土等。)、坝内渗排水设施的作用和大坝浸润线的观测。
8.对于设计不规范、缺乏设计资料或设计工作中未进行稳定计算的尾矿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勘察资料(或经验资料)对其进行静力或动力稳定性验算、渗流稳定计算和地震液化分析,说明采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条件,得出尾矿坝的最小安全系数,并分析和掌握保证坝体抗滑稳定的条件。同时,业主应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9.对于设计不规范、设计资料缺失的泄洪系统,安全评价应检查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包括具有设计保证率的洪水总量、洪峰流量、调洪后的流量、泄洪建筑物和系统的泄洪能力等。同时,业主应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10.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尾矿库的安全程度给出明确的结论,包括:尾矿库的安全程度、尾矿坝的稳定性(抗滑稳定性、防渗破坏稳定性、抗震液化稳定性)、泄洪系统的能力、构筑物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此类尾矿库的要求等。
1.安全评价报告应明确指出尾矿库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出具体建议,确保尾矿库按正常库标准安全运行。
12.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和巡回检查)做出明确评价,并指出加强和改进的具体建议。
13.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有附件和附图。附件包括任务书或评估委托合同、岩土工程勘察物理力学指标表及安全评价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