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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矿业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奖励实名举报违规违纪行为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纪检信访监督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枣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以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身份、真实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箱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虽未属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视为实名举报。

对反映个人利益诉求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经济类违纪行为的,按案件没收和追缴金额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的额度内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非经济类违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及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千元。

(三)在同一案件中有数名举报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者贡献大的举报者,不重复奖励。属于联名举报的有功人员,一案一奖,奖励金额由参与举报人员自行商议分配。

第四条 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查结后进行。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审批单》。

(二)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备案。

(三)奖励发放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部门领取奖励后发放至举报人,举报有功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也可尊重举报人的意愿,自行选择领取方式。

第六条 所有奖励应在案件查处终结后三个月内发放。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实施奖励时要保护举报人,谨防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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