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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煤公司改制18年后再掀定性风波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资产279亿元的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在彬县GDP、工业总产值占比近一半,同时还是中国煤炭工业百强企业、陕西省百强企业——就是这样一家在彬县乃至全省有着重要影响的企业,近年来却陷入了企业性质不明的股权纠纷之中。县上认为是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自己认为是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而最初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写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深化改革后需要重新进行工商注册,但由于性质不明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困扰。

经营举步维艰,不得已进行改制,十多年发展成为彬县最大企业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地方国有“彬县百子沟煤矿”。1996年前后,由于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等方面原因,经营举步维艰、濒临破产、陷入困境,彬县县委、县政府依据国家体改委和陕西省有关国企改革、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文件精神,借鉴山东等地经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百子沟煤矿等18户国企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

改制以来,企业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集煤炭、电力、煤化工、房地产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26家控股和参股企业,资产279亿元,员工4600人。2014年与1997年相比,资产增长了136.6倍,工业总产值增长136.8倍,员工人均年收入增长了15.68倍。经济效益好时连续多年,公司产值占彬县工业总产值的50%多,占彬县GDP的45%左右,上缴各种税费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5%以上。

产权纠纷还得从当时的改制说起。1997年9月,彬县百子沟煤矿企改工作组进驻百子沟煤矿,领导组织企业股权改革。1998年1月,彬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关于批准<彬县百子沟煤矿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意百子沟煤矿改制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后更名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同意公司章程。1998年1月,召开了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创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百子沟煤矿正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在彬县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

改制时,对百子沟煤矿进行了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净资产为44689585.18元。当时,考虑到由于资产较为庞大,职工经济能力有限,一次性全部由职工购买有困难,所以决定先期将516.9万元出售给员工,作为总股本,共设置5169股,每股1000元,由1050名职工购买,未出售的剩余资产39520585.18元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增资扩股。也就是这39520585.18元,后来成为企业股权纠纷的“祸根”。

3900余万元未出售资产(企业预留股),到底是股权,还是债权?

百子沟煤矿改制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后,有些后续改革一直没有进行,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特别是没有扩股,“企业未出售资产”(或者叫“企业预留股”)39520585.18元,没有出售给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县上认为是入股,而企业认为是借用政府的资产有偿使用。那么这39520585.18元应该如何认定,到底是股权还是债权?

在《彬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彬县百子沟煤矿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第六条明确写着“企业未出售资产39520585.18元,企业有偿使用。”

在经彬县企改领导小组审查和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的《陕西省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章程》的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写着“企业预留股本总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贰万零伍佰捌拾伍元壹角捌分。预留股由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有偿使用,应视为财政转让资产行为,不认定为出资行为”。

在以上两个关于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文件中,都明确指出了这39520585.18元属于县上借给企业有偿使用的资产,不是出资。

那么当年彬县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呢?

1997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2000年出台的《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由股份合作企业作为借入资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有偿使用。”

在彬县1996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行方案》和《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试行办法》中都明确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国家(集体)股,全部出售。净资产过大的,一次性出售不完,可以暂做国家股入股或借给企业有偿或无偿使用。

由此可见,当年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做法,符合国家、省上和彬县的政策法规要求。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也都认为,彬县百子沟煤矿改制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总公司,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经过县委、县政府和县企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程序合法。其中“企业未出售资产”(或者叫“企业预留股”)39520585.18元属于县上借给企业有偿使用的资产,不是出资。

性质不明,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为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不足也暴露出来。

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合法性受到质疑。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只有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没有获得立法确认。l997年后国家再未出台后续政策。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后,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政策依据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法性受到质疑。

融资面临诸多障碍,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因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依据缺失,加之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风险控制能力太差,给企业融资造成了障碍。企业无法发行公司债、中票、短融,唯一的融资渠道只有银行借款。在经济效益好时,银行给予贷款。在煤炭产业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银行惜贷、抽贷、不贷,使本来资金流动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致使公司资金异常短缺,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

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劳动与资本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资本所有者。该模式不仅与现代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制度相悖,而且已衍生成了新的“大锅饭”,大部分股东只关心工资、分红收入,对企业发展不太关心,股权太小也承担不了责任。股东身份与职工身份的重合,不利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推行,公司股权无法在资本市场流通,资产无法变现,端着“金饭碗”讨饭吃。难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股份合作制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今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由于遗留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彬煤公司出现股权纠纷可以说是必然。股权纠纷如果处置不好,彬煤公司这么多年积累的279亿元资产将可能付之东流,彬县约一半的GDP、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将受到影响,4600余名职工、2万余家属的生计将无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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