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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火电站及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建设

     辽宁省近日发布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明确,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水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水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在电网工程方面,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方面,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煤炭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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