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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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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意见汇总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在《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中已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的,建议《煤矿安全规程》相应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程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

12.建议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16.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体承受能力,应明确煤矿井工开采地面所处海拔标高和氧气含量的极限。

17.考虑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建议海拔3000米以上的井工矿井的员工,其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不得从事井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在井工矿井工作满25年、年龄在50岁可办理退休。

18.修订中应将《煤矿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的规定衔接。

19.《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现有矿山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安全要求,应进行统一的规定,没有的进行补充。

20.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今年全国发生的事故案例,总结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补充、完善、细化。

21.《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国家级标准,一定要做到用词规范,概念明确。如第209条避难硐室应为避灾硐室,第225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应为井下消防硐室,第222条道碴面应为道砟面,第460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应为主变电硐室和采区变电硐室等。

22.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议在本次修订时,同时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说明应与规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建议系统整理归纳近年各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各项通知、规定、要求等涉及煤矿安全的文件内容,一并纳入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后针对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定期进行释义,补充或修订。

24.建议取消现行规程前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文号以及局长签名等带行政色彩的内容,将相关技术内容汇编成正式文本,以后的增减、解释说明由协会或行业委员会发布。

25.应广泛增加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内容,以统一目前众多部门有关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及暂行规定内容等。

26.在目录中把一、二、三、四编用黑体字排版比较醒目。

27. 建议将矿井基本建设的相关要求延伸到矿井生产。对矿井延深接续、采掘布局,严格按设计执行,将建设阶段要求按设计施工的规定,扩展到生产阶段。有重大变更,需到原批复部门重新审批和备案。

28.在对多项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过程中,常常会引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不属于正式标准(没有标准号),导致难以采用引用


> 标准的方式直接引用。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安全标准(AQ),并给出标准号。

29.《煤矿安全规程》应在技术层面规定方向,与现行科技发展协调,尽可能多地包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求。

30.框架方面建议对建井、生产、收尾闭坑的整个过程加以规范,吸纳有关国家、行业强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形成良好衔接,整合编制成一本规程。

31.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保障方面的审批事项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靠法律法规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名称建议为《煤矿自主保安规程》,体现企业主体责任。

32.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制定了许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六大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等,应将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内容纳入《煤矿安全规程》,并作为煤矿管理人员工作标准和监管人员执法依据,同时应将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层以及员工准入条件纳入规程。

33.为了体现《煤矿安全规程》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各类情况。有些可在“执行说明”中加以阐述。

34.关于与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处理。建议将现行的行业规章规范进行梳理,纳入《煤矿安全规程》,如《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一批专项规定。专项规定可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特定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煤矿安全规程》基建部分内容多、系统大、涉及面广,应独立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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