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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毋庸置疑,国有重点煤矿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2003年河南省国有重点煤矿在比去年增产735万t、增幅达到12.4%的情况下,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26起、50人、6人、9人、0.67,比参差不齐年分别减少(降低)21起、11人、11人、1人、0.33,分别降幅57.4%、18%、64.7%、10%、33%,连续7a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而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现根据河南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践,分析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并找出解决途径,对搞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问题及建议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矿观念不强。水平延深、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审查和验收,集团公司下属国有煤矿之间边界划分不规范,在没有安全评价和法律许可情况下擅自变更矿井边界。个别国有大矿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劳动安全保护和意外伤害保险,违反有关安全和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时有发生。建议:企业应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增强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2)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全面,超能力生产现象依然存在,在煤炭市场火暴形式下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议: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依据认定的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强化监察,严禁超能力生产。
(3)零星事故不断,重特大事故尚未彻底杜绝,仍是事故多发行业。客观因素固然存在,但人为的主观责任是主要矛盾。建议: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上,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客观规律,把安全生产纳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事故等级责任追究考核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4)安全设施、条件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全负账多,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如高突矿井使用的电机车、主提升绞车过卷过放距离不够、箕斗提升使用非定重装载等隐患整改不力,客观上是老矿井设计要求标准低、新的安全设施不成熟不过关,关键是主观上怕影响生产和投入资金大。建议: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督促重大隐患整改。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共性、关键性难题,组织安全科研攻关,开发和创造本质安全型设施和条件,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5)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屡有发生,国有矿兼并、吸收小矿安全水准差。如某大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井下距离远达9km,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人车,职工每天连班工作时间长达18 h,超时超负荷工作严重侵害职工人身权利。建议: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活动,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矿井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装备,增强职工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面貌。
(6)监察手段不齐全,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几年来影响全国的特大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发现了事故隐患,也下达了执法文书进行处罚,而责令停产整顿缺少必要监督制约手段,吊销证件和强制执行时间又太长,手续麻烦,缺少制约矿井违法生产的强大法制手段,最终酿成大祸。建议: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执法监察、安全评估相结合,对安全条件差、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不办理审批手续,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人和淘汰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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