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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认定后,仍然进行生产的有哪些相关处罚规定?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认定后,仍然进行生产的有哪些相关处罚规定?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认定后,仍然进行生产的有哪些相关处罚规定?
  答:对于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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