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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广东省佛山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 ~ 2022年)

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从2005年12月到2007年3月底,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 并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铁腕加强煤矿安全”的重要指示。 坚决、积极、稳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始终不懈努力,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㈡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截至2006年6月底,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我们的城市已经完全被遏制了;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好。

2、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现象。

3.大力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4.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尽快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到2006年底,我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5.到2006年底,重点矿区规划编制完成,矿业权设置更加合理,资源利用规模和集约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进一步落实。

(3)整改工作要求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

1、全面盘点

各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许可证发放和审批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复查,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立即予以制止。

2.突出重点

高明区、三水区、南海区是全市整治和规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开发无序矿区和事故多发矿区进行整顿和规范。对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的规模和开发利用计划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规范、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政府机关非法干预矿山审批、非法越权审批、工作人员非法参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使非法开采、非法审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察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2006年1月10日前,集中时间和精力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为:①是否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探投资;(2)是否存在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③探矿权是否被非法转让。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整改。整改内容为:①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未按时进行施工或者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二)以采代探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不按时整改或者整改后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采矿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和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要及时有效制止大规模无证开采的发生。市、区执法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发现和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举报一个,查处一个,并及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查处火工品来源和使用、供电情况,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不留毁闭矿坑、不留恢复地貌”, 并坚决关停取缔,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到100%。 监察、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查处非法开采和破坏性开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予以立案,责令超出批准开采面积的退回矿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退回矿区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书。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受让方按无证采矿处罚。吊销许可证的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加强对矿业权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4、加强对矿业开发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关闭。对拒不停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全部许可证。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弃土场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控措施。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强制关闭取缔。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工商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书面通知国土、工商等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证照。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尽快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到2006年底,我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6.全面检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政行为。各区政府和国土、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

7.各区要继续推进采石场整治和绿化,完成采石场专项整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绿化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49号)要求,对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禁采区”内的采石场进行全面关闭,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整治和绿化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到2006年底,全市露天采石场数量要控制在20个以内;辖区内年产30万平方米以下的采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不允许采石。到2006年底,全市搬迁关闭的石料场全部恢复绿化。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着力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佛山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使规划矿区内的矿山得到科学开发,改变我市现有矿山小、散、乱、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要以采石场为重点,对辖区内的一些主要矿区,进一步制定矿区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实施矿区开发总体规划,规划区内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协议出让和续期登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采矿权,并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合理设置矿业权,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未进行矿区总体规划、景观和布局不合理的分散矿山,采矿许可证期满后应当关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

2.严格矿业权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矿业权,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采矿资质管理。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申请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方案等的。不予批准和颁发。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矿业权市场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有矿山的矿业权可按规定采取有偿协议方式出让,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确保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时能负责治理生态环境,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已批准的生产矿山建立了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了治理和恢复责任;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和治理。他们可以利用市场机制的融资模式,通过挖掘和培育来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机制的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和修复进程。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制。各区政府应对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负总责。国土、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追究效率低下、工作不力或推诿责任的过错责任。

6、完善全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抽调高素质、专业化、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般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学习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认识。集中学习国家和省近年来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熟悉基本原则和执法标准,向社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精神,检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在当地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2.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政府出台《佛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出部署。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全面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按照附表1和附表2关于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的要求,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对问题进行分类排查,制定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市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区特别是重点地区和矿区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同时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查处。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市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在前两个阶段动员、部署、学习、清理检查和整改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局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法规和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执法、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措施和制度,依法予以整顿和规范。要切实解决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如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底)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和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和验收。各区汇总验收情况,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于2007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区的整改和标准化工作进行验收。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监督管理的一次全面、系统、规范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2)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主管政府领导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明确、行动协调、联合执法;要抽调一些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吃苦的人员参加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一级抓一级,切实落实人员和责任,取得明显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

(3)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标语,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良好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使国务院的决定和省政府的要求深入人心。

各地各部门要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契机,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领导、行政和企业管理者、矿业权人依法管理办矿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案件,要登记备案,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实处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市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为:市国土局:83382489、83382484;市监察局:8399666;市安监局:83997625;市公安局:83200286;市工商局:83353451。

2、建立大案要案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系统。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市、区联络员网络,加强联系和沟通。市级部门和区联络员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市国土局。

4.建立信息交流系统。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的进展情况;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调查情况。

5.建立督察制度。各市、区要选派一些政策强、工作积极、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察员,落实经费,明确责任,充分发挥督察员的作用,督促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学习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做好矿山职工和群众的工作,及时了解职工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协调,把问题处理在基层,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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