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排他性原则
探矿权是他物权,其设立必须针对特定对象。探矿权的客体是具有区块号的区块范围。每个探矿权对应的区块范围是唯一的,一般不能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同一个区块范围。也就是说,每一项勘探权都是排他性的。
二、有偿收购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必须向国家履行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义务,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也必须缴纳探矿权价款。新规中规定探矿权使用费100元/平方公里?年,并在若干年后逐年增加。
第三,先申请的原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查询申请区块的范围是否为“空白色区域”,或者请勘查登记机关代为查询。空白色勘查区块内,勘查登记机关按照谁申请、谁审批的原则依次审批许可。未通过审查的申请块对其他申请人开放。
四。统一分组编码原理
探矿权申请人在填写勘查登记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勘查登记区块编号填写申请勘查区范围。全国统一勘查区块编号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区与编号》(GB/TBI3989-92)划分的1 ∶ 5万图为基准图。1 ∶ 5万地图按经纬度差1′分为10行15列作为基本单元块,基本单元块的行号和列号用两位数表示。按经纱差30″和纬纱差30″划分四分之一块,用英文字母A、B、C、D表示四分之一块号;根据15″的经差和15″的纬差划分单元块,单元块号用1、2、3、4数字表示。
五、设置探矿权不得占用过多区块的原则。
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占用矿山土地而不进行地质勘查,根据各类矿产的不同勘查特点,《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份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数。
不及物动词非排他性地质调查原则
从事以选定找矿靶区为目的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和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项目,不限工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地质调查证书,允许从事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专属探矿权。勘查活动可以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区块和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进行,但不得损害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勘查工作的,应当征得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同意。矿业权管理机关可以在地质勘查工作区内设立新的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