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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与金属矿)

非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与金属矿) 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

中国的非金属矿业基本上是在建国后发展起来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种类繁多,用途广泛。非金属矿产根据不同用途由不同部门管理。此外,国家机构多次改革,形成了中国非金属矿行业极其复杂的管理体系。

一、中国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体制

中国非金属矿管理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中国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勘探主要由地质部承担,而非金属矿的开采和生产则由当时的重工业部承担。重工业部下面有建材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等小规模的地质队,只负责系统内矿山地质和原料基地的普查。

第二阶段是1956年至1966年。1956年,国家机构改组调整,成立了建筑材料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等工业部门。在几个工业部门设立了地质局或地质部门,负责各部门相关矿产的勘探。1958年,上述工业部门的大部分地质勘探队并入地质部。同年,建筑材料工业部和建筑工程部合并为建筑工程部。1960年,原来属于各工业部门的地质队从地质部转到各工业部门负责人手中。建筑部负责水泥、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和石膏、石墨、高岭土、石棉、云母、滑石、钻石、青石棉、水晶等九种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生产。化学工业部负责硫磺、磷、钾盐和硼的开采和生产。冶金工业部负责萤石、菱镁矿和耐火粘土的开采和生产。轻工业部管理盐的生产。

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8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机构经历了许多调整和变化。1970年,国家撤销化工部,化工部与原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合并,组建燃料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企业全部下放到地方政府。建筑工程部也经历了许多重大的组织变革。撤销地质部,成立国家计委地质局。

第四阶段是1978年至1997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非金属矿业的生产和管理开始恢复正常。地质部(后改为地质矿产部)负责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重大地质勘查和行政管理工作。化学原料和非金属矿产的部分地质勘查和采矿业由化学工业部管理;冶金辅助原料的部分地质勘查和采矿行业由冶金工业部管理;盐业由轻工业部(后改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管理;一些地质勘探和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工业由1985年成立的国家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建材局管理。1994年,国务院指定国家建材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成为管理全国建材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的职能机构。

1998年3月,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化工部、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新设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将原地质矿产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冶金原料开采由国家冶金工业局管理;作为原料的化学非金属矿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管理;盐业由国家轻工业局管理;建筑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工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管理。

二。非金属矿产资源相关政策法规

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盐业管理条例》。

国家建材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建材非金属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建材局、地质部联合制定)等。

化学工业部发布的法规有四大类20项:

1)化学地质勘查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化学地质勘探大队技术业务管理规定》、《化学地质工作计划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地质队找矿工程管理规定》、《化学地质找矿奖励试行办法》等。

2)矿山建设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期工作。具体包括:《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和投产暂行规定》。

3)矿井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化学矿山开采(剥采)技术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化学矿山生产测量规程、化学矿山生产地质规程、化学矿山ⅲ级(ⅱ级)矿量管理办法、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化学矿山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化学矿山生产采区、矿、矿

4)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煤系硫铁矿安全生产规程、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实施细则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包括:关于调整非金属矿及非金属矿开采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关于降低非金属矿进出口关税的新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目前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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