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新建矿山、延续登记或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采矿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并按技术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借鉴。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1.5按本技术要求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代替矿山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不能代替矿山的常规勘查评价,也不能代替矿山生产的安全评价。
2.条款
2.1矿山地质环境:指由矿区内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和生物圈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采矿活动与矿区地质体相互作用和影响而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和破坏。如水、土、岩石环境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综合分析等手段,评价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地质环境对矿山建设和生产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矿山建设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所有内容。
2.4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
2.5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指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地质灾害是指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2.6地下水资源枯竭:指过量抽取和排泄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异常下降,使含水层中的蓄水和补给被消耗,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的现象,包括井泉干涸、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异常下降、地表水渗漏、无蓄水等问题(现象)。
2.7含水层疏干:指含水层中空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储存资源和补给资源因人类抽水而被消耗,含水层变干的现象。
2.8井泉干涸: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原有泉水断流,井水干涸的现象。
2.9地下水位超常下降:是指由于人类抽取和排放地下水而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其下降幅度远远不同于自然动态变化范围。
2.10区域地下水平衡破坏: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抽取和排放地下水,导致大面积或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总补给量、总消耗量和储存量之间的平衡被破坏的过程和现象。抽水量不超过补给量,可用存储量平衡,消耗量大于补给量为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