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漂浮深度的确定
(1)一般漂浮深度的确定
采矿池必须有一定的水深,以保证采矿船的正常采矿作业。当矿池水位因生产需要而升高或降低时,为了保持一定的水深,必须供给或排出相应的水量。采矿池中能保证采矿船正常作业的最小深度称为漂浮深度(见下图)。
当砂层中砾石的直径和含量不超过允许范围时(不同船型的具体要求见表1),其值按下式确定:
H0 = H1 + H2
式中,H0——为漂浮深度,m;
H1——采矿船的平均吃水,米(m);
H2——安全高度,即采矿船与采矿池底部之间的安全距离,m
不同船型的吃水和安全高度见表2。
表1不同船型的允许漂石直径和含量
采矿船在挖掘接近底板的砂层时,经常会遇到漂石或巨砾,这对采矿船的安全和正常生产极为不利。当漂石或巨砾的直径和含量超过表1的范围时,必须增加安全高度。此时,采矿船的漂浮深度H0由以下公式确定:
H0=H1+[H2+(Dd-De)]
式中Dd——超出允许范围的漂石直径,m;
De——允许漂石的直径,m;
其他符号和之前一样。
(3)安全高度起始位置的确定
河流中冲积砂矿的底板常呈起伏状,其纵向比降有时高达20 ~ 30%。采矿船在前进方向采矿时,船首和船尾底部与矿层底部之间的距离是不同的。向上开采时,高度的安全起始位置以弓形底板为准;向下开采时,以船尾底板为准;如果局部沙底的起伏不符合上述规则,则应从船下沙底最高点对应的底部位置开始计算。
二、选矿用水要求
在采矿生产中,船上选矿需水量大,其水系统取自采矿池。如果采矿池中没有足够的淡水供应,池中的水将变得浑浊,并由于回收而增加泥浆杂质的含量,从而降低选矿回收率,影响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因此,为了满足选矿的需要,必须不断向矿池中补充淡水。选矿用水量的确定与船型有关。不同的船型有不同的选矿能力。最佳用水量通常按每小时选矿能力的8-10倍计算,也可按采矿船铲斗容量的2倍确定。这种理想的水量,只有在江河湖泊附近供水条件充足的矿区才能获得。目前国内用船开采的砂矿多为智谷矿,大多存在供水不足的问题。如果在开采中要求最佳水量,往往是脱离实际的。事实上,当新鲜水补充量达到最佳补充量的一半时,选矿生产可以维持。选矿不同船型的用水量要求见表3。
表3各种采矿船的选矿需水量和清水最小补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