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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相关条例内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相关条例内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环境管理措施的章节总是:然后:& nbsp;& nbsp& nbsp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对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 nbsp& nbsp& nbsp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 nbsp& nbsp& nbsp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 nbsp& nbsp& nbsp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国家环保总局相应标准自动废止。 & nbsp& nbsp& nbsp地方环境标准应当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实施。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 nbsp& nbsp& nbsp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环境标准是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 nbsp& nbsp& nbsp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是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所引用,必须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环境标准的管理,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备案审查地方环境标准,指导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 nbsp第二章环境标准的制定:& nbsp& nbsp& nbsp第七条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 nbsp& nbsp(一)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nbsp& nbsp& nbsp(二)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其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nbsp& nbsp& nbsp(三)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nbsp& nbsp& nbsp(四)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和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nbsp& nbsp& nbsp(五)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导则、指南、信息代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八条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需要统一技术要求而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当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条制定环境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nbsp& nbsp(一)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nbsp& nbsp& nbsp(二)环境标准应当与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能力相适应;& nbsp& nbsp& nbsp(三)各种环境标准应相互协调;& nbsp& nbsp& nbsp(4)标准应易于实施和监督;& nbsp& nbsp& nbsp(5)借鉴适合中国国情和其他国家国情的国际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制定环境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nbsp& nbsp(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nbsp& nbsp& nbsp(二)组织起草标准;& nbsp& nbsp& nbsp(三)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nbsp& nbsp& nbsp(四)组织标准草案的审查;& nbsp& nbsp& nbsp(五)审批标准草案;& nbsp& nbsp& nbsp(六)按照规定的各种环境标准程序编号、发布。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受委托制定标准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nbsp& nbsp(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以及与制定环境标准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nbsp& nbsp& nbsp(二)具有与制定环境监测方法和标准相适应的分析和实验手段。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起草地方环境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 nbsp& nbsp& nbsp地方环境标准草案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四条地方环境标准必须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 nbsp& nbsp& nbsp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实施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根据环境管理和国民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 nbsp& nbsp& nbsp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修订)的标准,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 第三章环境标准的实施监督:& nbsp& nbsp第十六条执行环境质量标准:& nbsp& nbsp& nbsp(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当根据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利用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并按照相应标准等级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各类环境功能区进行管理。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择环境质量达标的监测点或者断面。 经批准的监测点位和断面不得随意变更。 & nbsp& nbsp& nbsp& nbsp(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 nbsp& nbsp& nbsp(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五)因跨省江河湖泊和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协调。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nbsp& nbsp& nbsp(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根据下列因素或者情况,确定该建设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nbsp& nbsp& nbsp1、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污染物的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 nbsp& nbsp& nbsp& nbsp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 nbsp& nbsp& nbsp& nbsp3、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 nbsp& nbsp& nbsp& nbsp4.对进口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进口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出口国或者发达国家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 提出项目拟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后实施。 & nbsp& nbsp& nbsp(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后,应当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应当根据其行业类型、环境功能区、种类和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八条环境监测方法国家标准的实施:& nbsp& nbsp(1)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和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 nbsp& nbsp& nbsp(二)在环境监测中,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地点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方法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和计算。 & nbsp& nbsp& nbsp(三)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地方统一的分析方法,可以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实施。 相应的环境监测方法国家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 nbsp& nbsp& nbsp(4)对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和标准取得的监测数据有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复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下列环境监测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nbsp& nbsp(a)各级环境监测和分析实验室和分析员的质量控制评估;& nbsp& nbsp& nbsp(2)分析仪器的校准和检验;& nbsp& nbsp& nbsp(3)标准溶液的制备;& nbsp& nbsp& nbsp(4)分析方法的验证和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下列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基本环境标准或者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nbsp& nbsp(一)使用环境保护术语和术语,执行环境术语标准;& nbsp& nbsp& nbsp(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应当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国家标准;& nbsp& nbsp& nbsp(3)对环境保护文件和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时,采用环境文件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下一篇】& nbsp& nbsp& nbsp(四)在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贯彻环境标准的技术原则和规范;& nbsp& nbsp& nbsp(五)各类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nbsp& nbsp& nbsp(六)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和规范;& nbsp& nbsp& nbsp(七)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nbsp& nbsp& nbsp(八)鉴定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时,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标准;& nbsp& nbsp& nbsp(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基础环境标准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环境保护活动。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单位进行解释。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标准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越权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效。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下一篇】& nbsp第四章 附:然后:&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指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的有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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