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储量评估师的评估对象
第一批取得和补充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人员。
二。检查注册机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的注册机关。且第一批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注册分工评估
各省(区、市)评估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评估师的评估材料,经初步评估后,报送省(区、市)评估登记机关。目前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直接将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登记机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前往外省(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报名机关和当地考试报名机关同意,可向当地考试报名机关报名。
油气储量评估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估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和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材料,经初步评估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估中心和中国矿业协会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的评估师的评估材料,经初步评估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试和注册程序
(1)需要注册的评估师需填写《矿产储量评估师评估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评估师根据评审要求,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给相关评审机构。
(三)评审机构对评审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申请表的标准对从事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进行等级评定,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报相应的登记机关。
(四)登记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通过鉴定的鉴定人,按其专业进行矿产分类登记,如油气、放射性、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含贵金属、稀土、稀土)、建材非金属、化工非金属、水煤气矿产等,有效期三年。
五、各省(区、市)注册管理机构将本行政区域的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和评估师《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提供相关要求的材料。
连续三年未参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提供近三年内主持过矿床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以上勘查报告详查、主持过中型矿床或水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考核工作的考核人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矿产储量评估师评估注册申请表》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