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国在该国投资,缅甸投资委员会对所有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任何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从经营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继续适当减税;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减免一项或多项或全部其他税种。
(一)企业将利润作为准备金,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的,其利润可以减免税;
(2)为了评估所得税,机器、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原值范围内加速折旧;
(3)企业产品出口的,出口利润减征50%的所得税;
(4)投资者应向国家缴纳企业聘用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支出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上述外国人的所得税,按照境内公民缴纳的税率征收;
(六)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确有必要的科学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7)各企业享受上述所得税减免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的,可从发生年度起结转亏损,连续三年冲减;
(八)企业开办期间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和材料,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其他国内税,或者两种税同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