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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汇市场现状(韩国外汇市场)

韩国外汇市场现状(韩国外汇市场) 韩国外商投资、所得税、服务业和外汇管理考察

一、韩国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

韩国利用外资始于1962年,当时主要是通过贷款来发展国家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的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1983年12月,韩国修改了《外国投资引进法》,出台了投资自由化政策,扩大了外国投资领域,并开始实施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并开始放开外汇汇款。

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中国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1998年11月实施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投资领域限制,提高优惠税率,延长公司税和所得税减免期限,实行大规模招商引资指定外国投资区制度,允许外国企业与韩国企业进行敌意并购等。

2000年后,韩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开始逐步全面转变为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除上述少数领域外,外商投资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同时,放宽了指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条件,改善了外国人的整体投资环境,包括他们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了对吸引外资的支持,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高科技和相关产业。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和支持”。其政策和措施以韩国《外国投资促进法》、其执行令、细则和《税收例外限制法》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和税收减免制度

1.税收减免的范围。税收减免是韩国吸引外资的代表性优惠政策。根据韩国的税收特别限制法,税收减免的范围包括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和所得税、登记税、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地方税)。

2.税收减免对象主要包括467个高新技术产业和111个配套服务业。此外,外商投资区企业、自贸区企业从事的制造业和物流业、免税区的物流业也是税收减免对象。

3.税收减免标准:《税收特别限制法》规定,企业税和所得税(国税)减免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100%,以后2年内减半征收(2005年以前7免3减)。外商投资区、自由贸易区、自由经济区(含济州国际自由城)外资企业的企业税、所得税优惠,免3%,减2%。股息的公司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和税率与公司税和所得税相同。

4.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最长15年内享受土地和建筑物的购置税、登记税、房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地方税)的减免税。在此期间,减免的期限和比例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规定进行调整,可以100%减免,也可以在不同时间段按不同比例减免。

5.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当年增资的减免税(含关税)与初始投资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

6.关税减免。《税收特别限制法》规定,直接用于企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项目的机器、器具、设备、备件等原材料和备件等工业设施,以及其他原材料和备件,只在投资新股时免征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关税法申报进口应在申报外国投资之日起3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财政经济部长批准可再延长3年。

7.技术进口税收减免。韩国国民或法人从外国进口能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高新技术时,技术提供方接受的技术转让费,从现行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起,五年内免征企业税和所得税。

(二)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资企业特别园区、国家工业园区和外商投资区的企业有权享受国有土地租赁费50年的优惠。

具体标准为:外商投资区和外商投资企业专类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100%予以减免;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和能扩大社会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有助于外国人专用园区地方自治组织(由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财政自立的项目,减征或免征75%的税率;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能扩大社会基础设施并经外商投资委员会认定的项目,按50%的比例减免国有土地租赁费。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在此期限内可以续期。公共土地的租赁期限与国有土地相同,为50年,公共土地租赁费的项目和减收率由地方政府制定法规规定。

(3)现金支持系统

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高科技企业和设立研发中心D,韩国从2004年开始引入“现金补助”现金支持制度,即以现金形式向投资者返还至少5%投资额的制度。条件是外资占总投资30%以上的绿地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限于服务业(111种)、高新技术产业(467种)和支持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零部件和基础材料产业。外商在上述行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投资可予以退税。为吸引上述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R&D中心,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正式聘用的专业研究人员超过20人的R&D中心也可享受返现。

(4)就业支持系统

《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外资企业新招聘20名以上工人的,政府将提供每人每月10-50万韩元的教育培训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此外,对于6个月内新招聘20名以上工人的外资企业,政府将每月提供10-50万韩元的就业补贴。

(5)外商投资的区域体系

确定外商投资领域的条件:

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地域制度”是韩国为吸引大规模外国投资而制定的制度,外国投资者设厂的地域是事后指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工厂所在区域可指定为“外商投资区”。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和国有土地免租外,还可在通往企业的道路、自来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方面获得资金支持。

1.设立制造企业,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外资比例超过50%,新增员工1000人以上;在国家和地方工业园区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并雇用超过300名新的正式员工;

2.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业(旅游饭店和水上旅馆)和国际会议设施,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综合娱乐和园林设施;

3.设立新的物流业设施,包括货物综合物流中心、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港口设施和在港区后方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

4.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其地块属于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临时。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除上述最基本的“国税五免二减、地税三免二减”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免征其租赁的国有土地租金和其他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厂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并酌情支持医疗、教育、住房等生活环境设施建设。

此外,外国人投资区不受一些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外国人投资区内土地分割不受《土地使用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区域均衡发展和中小企业培育法》、《山林法》等一些条款约束;外商投资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已进行贸易报关;限制中小企业固定种类和指定品种委托中小企业加工和聘用国家立功人员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企业。

(6)服务支持系统

韩国韩国贸易投资公社(成立于1999年)是韩国负责吸引外国投资的国家公共机构。由产业资源部、财政经济部、文化观光部、环境部、京畿道等95名外国投资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组成。,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手续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二。韩国所得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韩语名称为法人税)

韩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征收的。收款期为企业每个营业年度的收入。一般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企业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的是,韩国企业缴纳的法人税包括其国内和国外收入,而外国企业只需缴纳其国内收入。此外,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外国企业,可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和《涉外税收特例法》,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待遇。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企业税法,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内容是:

1.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原税率为15%,2005年以来一直为13%;税前1亿元以上利润原税率为27%,2005年以来一直为25%。

2.所得税支付。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可以分期缴纳。在过渡期间,可以用上一年的所得税除以上一个工作年度的月数再乘以6(即上一年预付款的50%)来计算金额,在8月底和9月底分两期缴纳。年度公司税应在外部会计师审计和结算后,于次年的3月底和4月底分两次缴纳。

采用汇算清缴方式报送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经外部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汇算清缴报送至所辖税务所。

3.金融坏账准备可以在规定比例内提取,超过规定比例的要缴纳企业税。

4.固定资产和折旧:应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型有(1)建筑物及附属物(2)车辆(3)器具和设备(4)机器设备(5)其他类型的有形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包括(1)固定折旧率(2)固定折旧额。并且建筑物的无形固定资产采用固定折旧率法,而建筑物以外的有形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种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钢铁、水泥、混凝土建筑物的标准折旧年限为40年(下限30年-上限50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行业类别确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为5年(下限为4年-上限为6年)。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额x使用月数/12。购入的二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低于总使用年限50%的,可以按照相当于50%的折旧年限或者标准年限计提折旧。计算折旧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可以不考虑。

资本性支出和费用的定义:(1)金额在300万韩元以下的现有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每3年定期修理的费用作为费用。作为资本(固定资产)的300万韩元以上(含300万韩元)的支出。(2)价值100韩元以上(含100万韩元)的物品作为资本(固定资产)支出进行采购,价值100万韩元以下的作为当年费用进行支付。

5.招待费:免税招待费支出标准:基本基数:1200万韩元。业务收入不足100亿韩元的,在业务收入的0.2%以内收取;营业收入不足500亿韩元的,在2000万韩元+营业收入超过100亿韩元的0.1%以内收取;业务收入超过500亿的,在6000万韩元+业务收入超过500亿的0.03%以内收取。

根据信用卡规定,超过5万韩元的娱乐费用需要用信用卡或转账支付。否则不免税。招待费用的用途应该与我们的业务相关。

6.土地转让收入,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包括建筑物附属设施)转让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2)个人所得税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对居民和非居民征收的。居民是指在韩国拥有永久地址或在韩国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韩国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居民以外的个人。居民需要为其在韩国和国外的所有收入来源缴纳所得税,而非居民只需为其在韩国的收入缴纳所得税。根据2005年初修订的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所得税的分类:

(一)综合收益,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不动产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临时财产收入、国民年金和其他收入;

(二)退休收入,包括退休金和退休后的临时收入;

(三)转让收入,包括财产转让和租赁收入;

(4)森林收入是指森林采伐和转让所得。

2.所得税率(年收入%,单位:韩元)

低于1000000英镑的-8%

低于4000000英镑的占17%

低于8000000英镑的占26%

-高于8000万英镑的35%

3.所得税扣除额(单位:韩元)标准(指年收入中扣除的不含所得税的部分)

-基本扣除(人均家庭支助):100万

-500000以下100%

-低于1500000的50%

-低于3000000英镑的15%

-低于4500万英镑的10%

-高于4500万英镑的5%

三。韩国发展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业的相关政策

为了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就业导向的产业,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

(1)内资企业主要鼓励政策:

根据新的企业税法修正案的实施顺序,自2005年起,制造业、采矿业、影视业、演出业等20个行业实施50-100%的企业减税政策。5-10人以上的创业型企业,从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免征50%的企业税,随后三年根据员工人数的增加,最高享受100%的企业税减免。

新《企业城市特别法》规定,按照科技创新型、产业交易型、知识型、旅游型等不同类型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具体鼓励措施:1。对于民间资本开发土地,当已签约购买土地总规模的50%时,剩余土地法律赋予开发商强制征用权;2.对开发商实行3年减税50%、2年减税25%的政策;3.入住区内企业3年免税,2年减50%;4.开发商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额不受垄断制度和公平交易法的限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鼓励政策:

自2005年起,对投资于467种高技术产业和111种“创造高附加值并能为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100%,2年内减按50%的税率征收(2005年前7免3减)。税收、房产税、综合土地税、登记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也可以视情况延长地方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此外,对于投资大型和高科技的外资企业,自2004年以来已经实施了一些现金补助。条件是外资占总投资30%以上的绿地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限于服务业(111种)、高新技术产业(共467种)和支持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零部件和基础材料产业,上述产业外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可予以退税。为了吸引上述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R&D中心,并将其回报入围标准降低到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跨国公司的R&D中心如果正式聘用20名以上的专业研究人员,还可以享受现金返还。

回报标准最低为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最高为15%,由政府有关部门以未公开的公式计算。主要用于就业和职工培训、购买或租赁工厂土地、厂房、铺设基础设施、购买资本和研究设备等。其中,厂房用地购置费和租赁费的返还不得与外商投资企业正在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投资总额50%免土地租赁和购地资金补贴)重复,即申请这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只能选择一项。

被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至少为10年,并保证按照返还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最低从业人数按期履行投资。其所有资产应投保,不得改变退款用途,尤其不得作为企业的股息或专利费汇出。违反相关承诺的,取消享受返现政策的资格,相关退款予以追回。

四。韩国服务业的相关政策

韩国现代服务业占GDP的57%(2003年),从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5%(2004年)。与发达国家相比,韩国的服务业仍处于发展阶段。

为了加快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韩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大力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制定并加强了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措施。

从税制、财政、企业负担等方面。应改善与制造业政策的差异,取消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同时选择20个知识型服务业,降低外国人在这些领域最低投资额的限制。

(一)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措施

1.扩大税收减免范围。自2002年起,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中小企业减免税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税种,中小企业专项税收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扩大了对49个行业的支持。对入驻工业园区的服务业,与制造业统一地方减免税,房产税、综合土地税5年内减征50%;服务业必要用地税率由0.2%-4%调整为0.2%-1.6%。

2.提供资金支持。成立了中小企业产业支持基金,从2002年的600亿韩元增加到2005年的1000亿韩元。此外,还向产业银行和知识型产业的企业银行提供专项资金支持。自2002年以来,银行生产银行和企业银行每年提供1万亿韩元作为支持知识型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同时完善技术和信用担保服务使用的信用审查标准,2004年以5000亿韩元的新增担保向服务业提供担保贷款,担保额为1200亿韩元。

3.减轻企业负担。调整工业用电和一般(服务)用电差价,降低服务电价。降低服务业灾害保险费率,实行实际费率制。

4.放宽外国人投资部分服务业的地域限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如支持工业发展的服务业,从5000万美元降到3000万美元以上;旅游业从3000万美元下降到2000多万美元。

(二)发展服务外包业主的主要措施

1.将外包产业提升到战略高度,进行培育。2002年,韩国产、官、学、研各界共同研究制定了“2010年工业跻身世界四强”的发展目标和推进战略,计划重点扶持和培育造船等八大重点骨干产业、数码电子等五大未来战略企业和商业服务等四大知识型服务业。其中,在商业服务领域,与外包产业相关的战略问题包括: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外包非核心业务提高核心业务竞争力,推进政府设施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业务外包。

2.建立外包产业的基础。构建“外包服务商数据库”,通过实际调研实现“外包服务需求企业”的在线搜索;对外包服务企业实行“国家认可资质证书”制度,对有资质证书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制定并推广“韩国服务水平协议(SLA)”,建立客观的外包服务评价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外包行业不公平行为实际调查”,促进服务外包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3.促进外包产业的积极发展。修改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推广“有限公司”(资本1000万韩元以上、员工50人以下、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减免其注册税和法人税;设立“服务业周”,向优秀外包服务商颁发“外包服务奖”;发现“韩国外包实践的成功案例”,编写“外包服务手册”;为各种外包行业相关的展览和研讨会提供支持。

4.支持外包企业发展。鉴于韩国外包服务商多为中小企业,为将外包企业纳入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范围,韩国政府修改了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原来的“正式员工5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50亿韩元以下”改为“100人以下或100亿韩元以下”;帮助提供外包服务的中小企业解决业务流程中的实际困难,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各种资金支持,如向外包企业提供“产业基础基金”和“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将外包产业定义为朝阳服务业,申请“1万亿韩元服务业专项基金”。

动词 (verb的缩写)韩国的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自由化的进程

自1997年没有金融危机以来,韩国加快了外汇自由化的步伐。1998年6月,韩国宣布了分两个阶段实现完全自由化的计划。同年9月,韩国颁布《外汇交易法》,建立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将外汇交易的事前管理模式改为事后报告、健全监管的事后管理模式。1999年4月,原《外汇管理法》同时废止。此时,大多数与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关的外汇交易都已放开。同时,资本项目下外汇交易管理模式将由“限制性原则,即允许例外的积极制度”改为“自由原则,即限制例外的消极制度”。为了防止资本过快流出和流入等特殊情况,制定了可变预设债务制度和集中外汇制度等保障制度。

2001年1月,自由化的第二阶段开始了。在这一阶段,韩国取消了海外旅行、海外移民和海外存款的金额限制,还放开了个人外汇交易。考虑到全面放开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对《外汇交易法》的每日条款进行了修改,对收取外国债权的义务制度、对非居民韩元融资的限制和对财务结构不良企业海外短期举债的限制将持续到2005年底。

2002年4月,韩国公布了旨在将韩国发展成为东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市场中长期发展方向。作为这一方向的第一阶段措施,2002年7月,大幅开放了外汇交易程序的限制,如全面放开个人礼品汇款,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放开韩元出口等。

(2)相关法律和主管部门

韩国与外汇直接相关的法律有《外汇法》、《外汇法执行令》、《外汇条例》等。与外汇制度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促进法》、《证券交易法》、《韩美行政协定》等。

韩国的外汇决策机构是财政经济部,除制定外汇政策外,还负责外汇经营机构的登记、外汇平衡基金的管理、外汇交易的限制或允许,并有权暂停外汇交易。此外,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机构还包括韩国银行、金融监督委员会和外汇平衡基金。从事外汇业务的海关和金融机构也承担一些管理辅助职能。

韩国银行的职能是:负责外汇市场的运作、外汇资金和外汇的储备和运营、外汇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定、货币兑换商和外汇中介的业务监管、对外支付和资金交易的许可、外汇交易的事后管理、外汇交易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等。

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外汇经营机构,并对外汇交易进行事后管理。

平衡外汇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由财政经济部长负责运营和管理。基金账户设在韩国银行,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行债券、贷款、基金运营利润等。该基金主要用于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借款、担保、支付国家担保的外汇债务等形式。

海关主要负责在出入境时对1万美元以上的支付手段进行审查,对在开放口岸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人员的业务、进出口交易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查或制裁。

(3)韩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特点

韩国的外汇制度以1999年4月1日生效的《外汇法》为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为将外汇交易制度提升到国际水平,放开了大部分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交易。同时,为了尽量减少自由化的副作用,它也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其外汇制度的主要特点:

1.管理制度是自由的原则。

旧《外汇管理法》原则上禁止与境内外资本流动相关联的资本交易,只允许部分例外(积极制度);现行外汇交易法允许一切外汇交易,包括资本交易,只对部分例外情况做了否定制度。

2.减少自由化的副作用。

为了尽量减少自由化的副作用,根据《外汇法》的规定,韩国银行被指定为外汇信息收集和交换的权威机构,负责事后对外汇交易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为防范突发情况,设置了“可变预设义务制”、“资本交易许可制”等保障措施。

3.受外界压力影响。

韩国外汇管理体制的自由化基本体现在其与IMF、WTO、OECD等国际机构签署的协议中,与外部压力密切相关。作为一个高度依赖贸易的国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4.实行外汇经营机构登记制度。

韩国的外汇制度允许所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注册开展外汇业务。根据《银行法》、《韩国开发银行法》、《韩国进出口银行法》、《中小企业银行法》、《农业合作组合法》、《水产养殖合作组合法》、《家畜合作组合法》等开展业务的韩国其他金融机构。在申请外汇业务并注册后被称为“外汇银行”。

根据现行外汇交易法,绝大部分外汇交易是通过“外汇银行”进行的,外汇管理的权限部分由“外汇银行”或其他从事外汇业务的机构行使,从而保证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关于对跨国公司设立运营机构的要求,除了上述鼓励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外国企业向其投资外,韩国对跨国公司雇用本国人员、承担社会责任、防治污染、管理资源和引进技术没有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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