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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陆政策内容(日本国家政策)

日本大陆政策内容(日本国家政策) 日本的特区政策

日本的“特区”全称“结构改革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意思是“国家承认其统一制度与全国不同”。它是随着日本首相小泉对日本社会经济、财政、行政和整个社会的“结构性改革”而产生的,是小泉政府对日本结构性改革总体战略的一个步骤。

一、日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情况

(一)背景

小泉上台后,力图通过机构改革促进民族团结的结构改革计划实施受阻,于是选择了设立特区,从局部地区入手,逐一突破的迂回战术。一方面可以鼓励地方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地方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可以在个别地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结构性改革的成果推向全国。2002年7月,日本内阁成立了“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后更名为“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2002年12月,通过了《结构改革特区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日本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政府提交计划,申请设立特区。

(二)设立目的

规定政府特区在执行有关法规时,可以不拘泥于原有法规的条条框框,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处理。一是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创造更多适应地方特色的新兴产业,扩大消费者利益,使区域经济产生更大活力;第二,通过经济特区体制改革的成功,可以进一步带动全国的体制改革浪潮,实现振兴国民经济的最终目标。

(三)主管机关

2002年7月,日本内阁成立了“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由首相本人担任部长,内阁官房长官、财政经济金融大臣、规制改革大臣、新任命的“结构改革特区代理大臣”为副大臣,其他大臣为成员。该部也有官员,他们由总理任命为相应行政机构的官员。内阁官房负责这个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内阁府会协调。除了成立上述小组,该部还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政策”,并建立了网站。部长将根据需要听取有识之士的意见,并适当公布。

二。相关法律法规等。

(1)立法

2002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第189号法律《结构改革特区法》,详细规定了特区的基本政策、政府认定特区计划的标准、可在特区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推进结构改革特区的总部等。

(二)地方计划报送特区的有关规定。

日本特区采用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中央政府既不提前示范推广成功的发展模式,也不给予资金支持。它改变了传统的自上而下、中央到地方在特区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模式,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特点自主提出改革方案(特区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1.应用主题

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及一部分事务联合和广域联合)可独立或联合制定方案,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首相和内阁大臣申请确认,特区将推动部会分批受理。

2.特区的范围

根据地方公共团体提出的原因内容,特区可以是一个或所有的城市、乡镇和村庄,一个或几个都道府县,一个特定的区域或所有的跨区域,即在合理范围内设置的需要实施相关政策的任何区域。

3.必要的步骤

地方公共组织在制定计划之前,必须事先确认计划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方案形成后,需要听取实施者的意见,然后提交确认申请,必要时申请变更。

4.特区计划

必须包括以下10个部分:申请人、特区名称、特区范围、特区特点、规划意义、规划目标、实施规划将给特区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具体事业名称、实施规划的必要标识、规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3)政府认可的相关规定

1.内阁总理大臣应在接受认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认可事宜。在内阁总理处理该计划期间,参与该计划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必须尽快告知是否同意该计划;总理和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得到承认的公共组织就相关问题提出报告,并可据此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当总理确定该计划不符合要求时(该法第4条第8项),他可以取消该确定,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

2.《特区法附则》第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后五年内,政府可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根据特区的基本政策,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门研究地方政府提交的特区计划。如果他们同意实施该计划,他们将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特别规定(即放宽限制),并予以公布。其他地方可以参照其内容来制订特区的计划。

日本的经济特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种类繁多,包括教育、物流、研发、农业、社会福利等几乎所有国计民生领域。中央省厅主管的相关法规的范围也几乎涵盖了日本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截至2006年1月1日,日本13个中央政府部门在道路交通、教育、农林水产、产业振兴、医疗等多个领域制定了100多项重大特别条例。据作为日本经济主管部门的经济产业省称,已制定了16项特别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评估,成为特区的最终成果,可以作为范例在全国范围内切实推广。

三。特区的发展

截至2006年5月18日,日本内阁府确定了11批特区计划,共批准了878个结构改革特区。日本47个行政区都有特区。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特区是将农牧业生产经营向普通企业法人放开的农业特区。在实行经济特区政策之前,日本不允许非农业生产法人以外的普通企业进入农业领域。近年来,随着日本农村人口老龄化、适龄农业劳动力短缺、人口流动不畅,很多地方出现了没有耕种的废弃地。为了搞活农业经济,打开困难局面,当地政府制定并提交了在农业领域引进普通法人企业的特区方案。农林水产省根据日本《农地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八项作出特别规定,确定农业特区可以向普通企业放开土地管理和使用,允许具有农地管理资格的地方公共组织和农业生产法人将农地租赁给普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这一措施打破了日本农业的高度封闭性和垄断性,引入了新的竞争,带来了活力,向农业自由化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目前,日本已有11个地方特区经批准采用了这一放宽措施。未来国家将对具体成果进行评估,并向全国推广。此外,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一体化措施、停车费改革、简化手续等50多种放宽限制措施在各特区实施后赢得了广泛好评,现已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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