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普查发现的矿点有80多种,6000多个。主要有铜、铁、煤、锰、铬、钨、钼、铝、铅、锌、汞、铋、锡、砂金、岩金、磷矿、萤石、石棉、石墨、云母、水晶、祖母绿、紫水晶、绿松石、石油和油页岩等。,而且大部分还有待开发。蒙古历届政府都把矿产资源开发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并特别重视组织管理和政策法规支持。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能分工
为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和协调,蒙古国政府在工贸部设立了地矿重工业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和实施,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还有一个政府执行机构——矿产和石油管理局(原分为矿产和石油管理局,2004年12月29日合并为一局,但仍单独工作),负责蒙古国矿产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具体组织实施,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开发专项许可证的发放和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签订。
蒙古矿物油管理局的成立和联系方式;
总监:Bold电话:00976-11-310370传真:00976-11-327307
主管矿产事务的副主任:伊里加·塞拉·汗
石油事务副主任:达瓦桑布
本局主要部门的联络资料:
(1)地质部门
导演:褚伦电话:00976-11-263751,322940
电子邮箱:chuluun@magicent.mn
主要负责水文地质和区域地质测绘,研究地球物理,矿产资源的类型、储量、分布和结构,向国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机关提供制定政策和方案所需的信息。
地质信息中心:
主任:贡图穆尔电话:00976-11-263926传真:00976-11-631178
电子邮件:geocenter@mongol.net
该中心隶属于地质部,是蒙古地质研究的档案馆,负责保存和提供地质研究中的所有图纸、报告、信息资料等。
(二)产品分成合同的新项目划分
主任:巴图穆尔电话:00976-11-631449
蒙古的石油开发事务都由这个办公室处理。鉴于石油开发项目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蒙古国石油开发主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吸引外国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为方便与外商签订合同,根据其石油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24个承包区块。
(3)矿产划分
导演:Magwangzabu电话:00976-11-263706电子邮箱:magvanjav @ magicent.mn
该办公室主要负责蒙古国矿产生产的统计信息,对矿产资源需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
(四)地质矿产登记办公室
导演:Herren电话:00976-11-263640E邮箱:kherlen517 @ magicnet.mn
该办公室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许可,并负责收取相关服务费。
有意在蒙古国开采矿产资源和石油的企业可登陆蒙古国矿产和石油管理局网站:www.mram.mn了解详细信息。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具体政策法规
为了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国家矿产资源,1997年,蒙古大呼拉尔通过了首部矿产资源法。2006年7月8日,通过了新版《矿产法》。根据新法,在蒙古投资和开发矿产资源的主要政策是: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1.一般要求
依照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有权取得勘查开采特别许可,并有权将特别许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抵押给他人。专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三年。特别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20年。特别许可证批准的勘探地点面积不少于25公顷,但不超过40万公顷。
2.发放特殊许可证的原则
特别许可证只能发给一个法人。当一个以上法人申请同一专项许可时,将按照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第一个法人给予优先权。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向他人转让特别许可证时,必须到矿产石油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3.特殊许可费标准
(1)每公顷勘探地点的特别勘探许可证收费如下:
持有特别执照第一年0.1美元;第二年0.2美元;第三年0.3美元;第4-6年分别为1.0美元;第7-9年分别为1.50美元。申请人缴纳第一年专项勘查许可证费用后,地质矿产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三年专项勘查许可证。
(2)采矿特别许可证以其所属矿区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依据:
采矿特别许可证所属矿区的采矿特别许可证费为每公顷15美元,而对于煤炭和广泛分布的矿产,为每公顷5美元。申请人缴纳特别采矿许可证第一年费用后,地质矿产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30年特别采矿许可证。
4.办理特殊证照收费标准
蒙古法人在矿务局新申请登记特别勘探许可证的费用标准为250,000图格里克;外国法人1000美元;外商投资法人400美元。转让特别勘探许可证的手续费为2000美元。
新法人批准采矿特别许可证的手续费为1000美元,转让采矿特别许可证的手续费为5000美元。
(二)环境保护规定
1.特别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领取许可证后30天内,应与环境监理机关和勘探地点所在县或区的行政首长协商制定环境保护计划,经县或区行政首长批准后,送勘探地点所在的当地自然环境监理机关。在取得特别许可证之前,采矿特别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提交给负责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批准后,抄报矿山所在省、县、区行政首长和自然环境监理机关。
2.未经自然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禁止进行矿产勘查、勘探和开采。
3.回填、平整、绿化破坏的土地,要达到将来可以用于公共用途的程度。
4.实行环境保护抵押制度。为了确保特别许可证持有人能够充分履行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特别勘探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应使用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所需年度预算的50%作为抵押,并将其存入勘探地点所属县和区行政长官设立的特别账户和国家主管自然环境的中央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别账户。
(三)各种税费的征收标准
1.所得税。根据企业年经营利润征收10%和25%的所得税。年收入不足30亿图格里克的,所得税税率为15%;年收入30.01亿图格里克以上分两部分缴纳,30亿图格里克以下部分仍按10%收取,以上部分按25%收取。
2.按照2006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法》(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缴纳10%的增值税。
3.矿产资源开采费。国内煤炭和分布广泛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并销售,或装运并开采以供销售的产品销售额的2.5%;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并出售或装运出售的矿产品销售额的5.0%。
4.土地使用费。开采矿产资源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取土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前该土地所属的区、市、镇等居民区地价标准的2倍收取。如果占用100公顷草地,价格为55图格里克,年费为100×55×2 = 11000图格里克(1美元= 1147图格里克)。土地使用费应当向区、县两级地方财政缴纳。
5.根据2001年6月1日生效的《劳务和专家进出口法》,雇用外国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每月向蒙古劳动部门支付蒙古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目前为10.6万图格里克,约合720元人民币)。特种采矿许可证持有人、企业法人中的外籍公民不得高于职工总数的10%;如果特别许可持有者雇用的外国公民比例超过10%,每份工作将支付相当于最低工资10倍的月费。
6、水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4)国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1.国家参与开发具有战略意义的矿山。利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勘查确定储量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矿山,国家参股比例最高可达50%。该比例由采矿合同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数额确定;要开发一个没有国家预算参与勘探和确定储量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矿山,国家最多可以持有矿山持有人投资的34%的股份。该比例由采矿合同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数额确定。
2.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请与负责财政、地质矿产和自然环境问题的政府成员共同签署投资合同,以确保在开发和经营期间税收和其他方面不受政策变化的影响。稳定业务合同的期限为:前五年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时,可签订10年投资合同;超过1亿美元时,可签订15年的投资合同;投资超过3亿美元可以签订30年的投资合同。
驻蒙古大使馆商务处
2006年十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