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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外汇储备(韩国外汇制度)

韩国的外汇储备(韩国外汇制度) 外汇政策(韩国)

金融危机后,韩国开始实施外汇自由化政策。1998年6月,韩国政府公布了外汇贸易自由化方案,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现外汇贸易自由化的计划。1998年9月,经国会批准,韩国政府颁布了《外汇交易法》,废除了旧的《外汇管理法》。根据《外汇交易法》的实施令,韩国于1999年4月开始实施第一阶段外汇自由化政策,取消了经常项目下限制企业对外支付的规定,但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实行“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政策。2001年1月1日,韩国外汇自由化政策进入第二阶段。韩国政府取消了经常项目下个人对外支付的限制,原则上开放了企业和个人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但通过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大大加强了对交易的事后管理,对可能导致大规模外汇转移、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交易方式和行为仍保持严格的管理措施。韩国有关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法和相关法规。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实施令》和各种外汇管理法规。后者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家税法等。根据1998年9月新通过的《外汇交易法》,韩国财政经济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根据“制定保证外汇市场稳定的政策措施,创造稳定的外汇收支基础”的原则,对外汇交易的限制控制在“必要的和尽可能小的范围内”。2001年,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为118.7亿美元,韩国证券市场的外国净投资额为114.8亿美元。韩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32.38亿美元。到2001年底,韩国外汇储备为1028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外债总额为1177亿美元。

韩国的货币是韩元。将实行韩元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从1990年3月开始,韩国改变了实行了20年的“固定汇率制”,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平均汇率制”。实际汇率水平的确定分为韩元对美元的基准汇率和韩元对其他外币的基准汇率。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韩国采用直接报价作为其汇率。《外汇交易法》规定,如有必要,财政经济大臣可决定外汇市场的基准汇率。2001年,韩元对美元的年平均汇率为1290.83韩元对美元。

目前,韩国外汇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注:以下文中的居民是指住所在韩国的自然人和主要办事处在大韩民国的法人。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非居民在大韩民国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和其他办事处可被视为居民,无论其是否不能享有代理权):

1.收购经营权银行从事外汇业务,个人或企业设立外汇办事处实行登记制度。

二。外汇市场保障机制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当出现资本大幅流入或流出,外汇市场状况明显恶化时,政府可以暂停对外支付,或者采取资本交易许可制、可变资本预设制、外汇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三。在外汇自由化的前提下,韩国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

(1)对外债权的追偿义务。企业单个对外债权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在一年内在国内收回。上述对外债权不仅包括未支付的出口货款,还包括资本交易和对外服务产生的债权。经确认,开户银行可延长债权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义务。债权转为其他合法资金交易的,不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债权。

(二)银行涉及外汇的业务

1.外汇买卖银行对境内居民以留成为目的的购汇没有额度限制,但单笔交易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通报;对于未售汇的非居民,售汇不得超过1万美元。超过此数额的,应向韩国银行(韩国中央银行,下同)报告。

2.如果非居民贷款银行向非居民提供10亿韩元以上的韩元,则必须获得韩国银行的批准。

(3)外汇业务范围除传统外汇交易形式外,保险公司与境内居民之间以外汇结算的保险业务、与非居民之间的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的设备租赁等都属于外汇业务。

(四)境内居民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韩国政府对经常项目下国内居民对外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但对各种支付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礼品汇款:汇款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进行;一年汇款超过10000美元时,需要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当单笔汇款超过50,000美元时,需要韩国银行的事先确认。

2.一般境外游:游客携带1万美元以上出境,需要向海关申报,海关会通知国家税务总局;5万美元以上出境,需要提前向韩国银行申报;想携带外汇出国的游客,如果有实际需要的证明,可以直接汇往国外,不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

3.海外居留和留学生:应通过指定银行付款;当每年超过10万美元时,需要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当单笔付款超过100,000美元时,需要韩国银行的事先确认。

4.海外移民:汇款必须通过指定银行;当累计汇款超过10万美元时,必须由税务局确认资金来源。

5.华侨将出售国内房地产所得的资金汇往国外:汇款必须通过指定的银行;房产出售所得需要税务局确认。

6.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年使用量超过2万美元时,需要通知国税总局,并向韩国银行报告(用于统计)。

(五)支付手段出入境韩国政府对外汇出入境没有限额限制。但一般境外旅行费用超过1万美元时,需要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50,000美元出境的旅客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韩国银行确认的外汇,出境时不需要向海关申报。接受申报的相关机构应将申报内容告知国家税务总局。

(六)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支付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单笔支付可以采用多边循环继承(债权债务循环继承)的方式。

(7)存款和信托

1.非居民和居民的国内存取款。韩国非居民存款金额和期限没有限制;居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存取款没有限制。但是,当提取超过1万美元时,他们需要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非居民和居民的国内信托。非居民在韩国开立韩元和外汇信托账户没有限制;居民开立外汇信托账户没有限制,但提取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时,需要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3.居民在境外存款和境外信托居民在境外存款需要向指定银行申报,并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境外银行。单笔金额超过5万美元时,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机构投资者、进出口贸易企业、境外施工企业、海运空和船舶等出境企业、远洋企业除外);当一年累计境外存款超过1万美元时,就要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如果法人的国外存款或余额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需要单独报告其资产的运营情况),个人的国外存款或余额超过10万美元,他/她需要每年通过指定银行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国外银行余额。居民在境外开立信托账户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余额每年应向韩国银行申报一次(程序与境外存款相同)。

(8)贷款和借款

1.居民向外国企业借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境外长期贷款,但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时,需向财政经济部申报;向外国企业短期借款,财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其他企业的程序与长期借款相同。个人或非盈利法人向国外借款的,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但是,如果贷款以他人的担保或保证为条件,贷款必须得到韩国银行的批准。

2.居民对非居民的贷款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除了以下情况,他们只需要向韩国银行报告并在规定的金额内进行贷款,其余情况都需要得到韩国银行的批准。只需向韩国银行报告的情况有:

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向机构投资者发放外汇贷款;以及10亿韩元以内的韩元贷款;

向综合性贸易公司提供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贷款;

向法人提供最高30万美元的外汇贷款。

(九)债务担保

1.居民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居民为另一居民(债权人)与非居民(债务人)之间以外币结算的债务提供担保,需要向韩国银行报告。

2.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属于30个主要企业集团的一系列企业向非居民借入短期贷款。居民为此与非居民签订担保合同,为这一系列企业提供债务担保,需要报韩国银行批准。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买卖对外支付手段居民之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买卖对外支付手段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民之间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无需申报。

(11)证券收购

1.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证券。一般投资者购买金融监管当局指定的外汇证券时,需要委托证券公司操作。设立海外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的居民。进行间接外国投资需要向韩国银行报告;但是,居民购买一年内非居民发行的韩元证券,必须报韩国银行批准。

2.非居民从居民处获得证券。非居民如果从居民处获得证券,需要向韩国银行报告。

(十二)房地产交易

1.居民购买外国房地产。

购买外国不动产的居民必须向韩国银行申报,利用非营利法人购买外国不动产仅限于在国外设立学校、医院或教堂。

2.非居民在韩国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在韩国购买房地产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

(13)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韩币证券贷款。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韩币证券贷款时,如果价值超过10亿韩元,必须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四)境内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韩国国内企业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款项不受限制,但需向指定银行或韩国银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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