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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收监管函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两宗违规

金贵银业收监管函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两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60号)。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贵银业”,002716.SZ)2022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金贵银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回复公告》显示,金贵银业应收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厂”)应收暂付款期末余额为0.45亿元,其中包括金贵银业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2018年为元泽选厂垫付部分技改资金余额0.33亿元,该部分款项占金贵银业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93%。金贵银业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金贵银业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拟与关联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公司”)开展采购合作,业务模式为由郴投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赊销给金贵银业,该交易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部分业务采用了由你公司、供应商及郴投公司签订三方采购合同,并委托郴投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业务模式,交易金额为7.31亿元,与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业务合作模式存在差异。 

  金贵银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1条的规定。请金贵银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金贵银业官网显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以从富含银的原料中综合回收生产高纯银及银深加工产品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SZ.002716),是国内唯一一家以白银为主业的A股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规定: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60号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2022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应收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厂”)应收暂付款期末余额为0.45亿元,其中包括你公司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2018年为元泽选厂垫付部分技改资金余额0.33亿元,该部分款项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93%。你公司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你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拟与关联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公司”)开展采购合作,业务模式为由郴投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赊销给你公司,该交易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部分业务采用了由你公司、供应商及郴投公司签订三方采购合同,并委托郴投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业务模式,交易金额为7.31亿元,与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业务合作模式存在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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