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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措施(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矿山环境保护措施(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一般原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2)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和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3)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2.矿产资源开发应贯彻循环经济“污染物减排、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最小破坏或无破坏;

(2)发展旱作或节水技术,减少用水量;

(3)开发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的产生;

(4)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成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筑材料或其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4)实现目标。

1.2010年要实现的阶段性目标

(1)新建、扩建、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中水的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煤矿的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采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利用率55%以上,尾矿利用率10%以上;

(5)历史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要边开采边复垦,受损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要实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水重复利用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瓦斯、煤矸石、尾矿再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应达到85%以上。

(5)评价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下列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一)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控制率等生态环境恢复指标。

(6)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择采矿和选矿清洁生产工艺,防止落后工艺和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地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采矿。

2.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开发土法开采、冶金开采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炭、硫、钒等矿产资源。

5.禁止新建利用不可回收和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保护区内的采矿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实行控制性开采。采矿活动不应影响该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

2.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采。

(3)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水文、地质、土壤、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条件数据库。

同时,应对该矿床开采可能引发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阶段,还应注意保护矿山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

(4)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1.优先采用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生产工艺和技术。

2.要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提倡延伸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

3.矿井水、选矿水和其他矿井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设计选矿厂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同时考虑普通和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设计地面运输系统时,宜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础设施

1.矿山勘探钻孔应采取封孔等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生产安全。

2.对可能影响矿山基础设施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当地和附近的保护措施。

3.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应分类堆放、管理和充分利用。

适宜植物生长的表土、底土和地层材料应保护性储存和利用,可作为废弃土地复垦中土壤重建的土壤。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

(a)鼓励使用采矿技术

1.对于露天矿山,应推广剥离-排土-复垦一体化技术。

2.对于水力开采矿山,应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

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技术,提倡矸石不出井,用尾矿和矸石充填采矿空区。

4.推广减少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和分层间隙开采。

5.对于有色和稀土矿山,宜研究和推广浸出采矿技术,发展集采矿、选矿和冶金于一体的技术,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

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研究,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

7.在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森林等地不能异地拆迁或补偿的情况下,开采时应留设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2)矿井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废气治理

1.鼓励优先使用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并将其作为辅助水源。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排放的矿井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2.应采取修建排水沟、排水渠、提前断水、防渗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类水源进入露天和地下矿山。

3.应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对地下水平衡系统的破坏。

4.研究推广酸性矿山废水、高盐度矿山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的矿井水高效处理工艺和技术。

5.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采回收技术,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

6.在钻探、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应当采取安装除尘装置、湿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3)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1.采矿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堆放在专门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和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根据矿山固体废物的性质和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条件,采取完善的防渗和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应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质回填等方法,防止和减少废石场酸性废水污染;

(3)堆放煤矸石时,应采取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煤矸石山氧化自燃。

2.大力推广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表外矿石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如生物浸出-溶剂萃取-电积技术回收废石中的铜;

(2)推广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加工生产建材及制品的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

(3)推广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水泥和化肥、制砖等。

动词 (verb的缩写)矿物加工

(一)鼓励使用选矿技术

1.开发和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药剂新产品。

2.在干旱缺水地区,宜推广干法分选技术或节水选矿技术,如煤炭干法分选、散装干法分选、抛尾等。

3.推广高效脱硫降灰技术,有效脱除和降低煤炭中的硫和灰分。

4.采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降低原煤直销和使用比例。

5.积极研究和推广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为伴生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创造条件。

(2)选矿废水和废气的处理

1.选矿废水(包括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实现闭路循环。未回收部分应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2.研究和推广含氰化物和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和技术。

3.应当采取封闭尘源、局部通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3)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

1.应修建专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和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采取防渗和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尾矿库坝面和边坡应采取种植植物、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

(1)尾矿重选及伴生矿物和有价元素回收技术;

(2)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技术,如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

(3)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为充填材料充填采矿空区或塌陷区的技术;

(4)利用煤泥发展生物有机肥技术。

不及物动词荒地开垦

1.矿山企业应当将废弃土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经营,提倡采矿(选矿)-排土(尾矿)-复垦-复垦一体化技术。

2.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应进行复垦试验,采用最合理的方式复垦废弃土地。

对于受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适合复垦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应全面监测和评估可开发用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废弃矿区土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种植植物、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边坡进行稳定,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车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放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闭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扬尘。

4.鼓励推广应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矿空区等技术,减少采矿空区覆岩塌陷。

5.生物工程复垦废弃地时,宜优化土壤重建、地形景观设计,优化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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