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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通过股权方式转让(公司股权是否随采矿转让)

矿权通过股权方式转让(公司股权是否随采矿转让) 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不应视为矿业权转让。

案例评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不应视为矿业权转让一、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整体收购乙公司协议》(以下简称《整体收购乙公司协议》),主要约定甲公司以总价7000万元收购乙公司及其名下100%的铁矿石权益;B公司必须在收到A公司的转让款后立即办理变更B公司工商法人和股东的一切手续,将股东和法人变更为A公司的指定人;双方应对上述转让价格保密。如果任何一方披露转让价格,由此产生的税费及一切后果和费用应由途米承担。

2008年1月,B公司股东林某等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林某等人将其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份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给A公司。

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分三次向对方支付转让款7000万元。2008年1月,B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林变更为田,由A公司委派,股东变更为A公司。

各方同意B公司除名下铁矿探矿权外,无其他资产。

A公司起诉至云南高院,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依法无效;2.判令收款人连带返还A公司7000万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及实际支出2000万元,共计9000万元。

二。焦点问题

1.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的法律性质。

2.《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效力

三。法律意见

(一)“B公司整体收购协议”的法律性质

1.判断民商事合同性质的原则

(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一致时,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

(2)合同名称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第一,合同内容比合同名称更重要。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然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如果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但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的,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

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且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一致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

第二,根据合同的名称和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在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确定合同的性质。首先看合同名称,如同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其次看合同签订的主体,主体是自然人股东还是公司法人。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一般是股权转让合同;如果企业法人将某项产权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公司,一般是资产转让合同。

再次,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内容包括前言、条款、正文和补充协议等。根据内容的一致表达,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达成的协议。

第四,合同双方出具的承诺书、公司函件等正式文件和邮件,虽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性质的证据。

2.基于上述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从《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本协议及之后签订的一系列补充协议中均不存在变更探矿权主体的约定,且实际上铁矿探矿权主体仍为B公司,B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除铁矿探矿权外已无其他资产。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转让b公司全部股权,双方的纠纷是股权转让纠纷,不是探矿权转让纠纷。

(二)《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效力

1.从本案双方签订的B公司整体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的真实意图是转让B公司的全部股权,使A公司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及其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探矿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所有股权转让都会伴随着资产控制主体的变化。目前还没有规定这种变更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因此,通过转让公司及其股权的方式转让企业资产,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关于整体收购B公司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合同已实际履行。

综上,A公司要求& ldquo确认双方依法签订的《整体收购B公司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无效& rdquo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审判结果

2012年6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18万元由a公司负担。

2013年5月,最高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万元,由A公司负担..

四。启迪

(1)建立& ldquo预防第一,赶超第二& rdquo投资哲学

第一个预防是,投资者在进行大额投资之前,要聘请有经验、有实力的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拟定交易文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与几千万和几亿的投资资金相比,几十万的律师费是九牛一分。律师需要梳理法律关系,比较分析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税务,交易程序,政府审批等。,并提出交易结构设计的思路供老板决策;交易结构确定后,律师需要拟定交易文件,控制重要交易节点,为潜在或有负债预留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是投资者在出现投资纠纷时,要尽早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就像病人得了皮肤病,必须找专家治疗一样。你的投资纠纷是一个矿业公司的股权纠纷,但是你找了一个经常打劳资纠纷的律师。因此,注意不要急于求成。否则浪费了时间,浪费了精力,消耗了感情,错过了战机,扩大了机会成本。

(2)谨慎诉讼,诉讼必胜。

老子曰:“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你得把它作为最后的手段,最好是无动于衷。”作为律师,笔者认为诉讼也是如此。不要轻易提起法律诉讼。和为贵,战必胜。

本案中,A公司败诉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1.在签署协议之前,B公司可能没有被充分调查,包括重大债务和诉讼;

2.协议起草阶段。交易标的不明确(交易标的与公司资产混淆,100%股权和探矿权不能同时作为交易标的)。交易标的的本质是B公司100%股权,但合同的交易对象是B公司,支付对象是B公司及其股东,甚至是其他单位;签订的协议未能通过延长付款周期和预留风险保证金来控制风险。

3.A公司起诉时混淆了探矿权转让和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在A公司已支付转让价款,已成为B公司股东,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开始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诉讼。最终,他承担了一审、二审近百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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