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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及筹划(税收筹划的主要成本)

税务管理及筹划(税收筹划的主要成本) 税收筹划管理

运用企业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成本分配等一系列法律要求,开展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活动,使成本最小化,少缴税款。企业将成本会计应用于税收筹划时,主要应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充分利用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充分利用成本费用是降低企业税负最根本的手段。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给定的税率下,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取决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企业的总收入中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可以看出,在确立收入时,尽量增加可抵扣项目,即在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制的前提下,对企业发生的可抵扣项目进行全额列支,必然会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运用合理选择的折旧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部分。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仅有利于产品成本的计算,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是折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现行制度,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寿命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不同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金额在数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项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与成本有关,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当然,由于企业折旧方法的差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有可能的。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折旧方法的选择应符合法律规定。

税法在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权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空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正当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的法律规定。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专业企业车队的客货车辆和大型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制造企业、生产“机床”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特殊行业企业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企业选择的超出法律规定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还可能因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使企业遭受罚款等损失。

2.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税制的影响。

如前所述,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但是,不同的纳税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所得税税率不变,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更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初始年度提取的折旧多,以后年度提取的折旧少,使企业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度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选择平均寿命法更有利。由于延期纳税的利息与税率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下一年的税负往往会大于延期纳税的利息。当然,也有可能未来几年增加的税收负担小于税收递延带来的好处。因此,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选择企业的折旧方法。在对比分析中,必须掌握两个原则:一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必须在9年以上。这是因为,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按规定折旧最后一年的固定资产净值应为原值的10%,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应为9年;否则,两者的残值不同,其产生的减税收益和现值自然也会不同,即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无法判断其优劣。第二,未来年度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必须弥补固定资产购置后以前年度的现值损失。在累进税制下,超额利润会导致超额部分的税率更高,从而使税负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平均寿命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波动,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条件、累进税率的尖锐程度、银行利率的大小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所以,在累进税制下,对于采用哪种折旧方法,还是需要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做出最终决定。

3.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企业计提的折旧费用随着产品的销售转化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积累形成的这部分折旧基金,由企业用于补偿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按照现行制度,我国企业拥有的资产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这样,如果出现通货膨胀,企业以历史成本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经大大贬值,不可能简单地以当前市场价格再生产固定资产。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仅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将补偿折旧基金投入到企业的增值过程中,创造更多的财富。还可以加快企业的折旧速度,有利于更早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偷税漏税,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为企业增加相对投资收益(延期纳税与延期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由此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并不总是对企业不利,企业也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法来有效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降低税负的效果。

4.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价值固定时,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的现象。由于资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同一单位资本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含量是不同的。这样,企业在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入时,就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只比较某一年的折旧额和折旧带来的偷逃税额,或者简单地将折旧期内各年的折旧额和折旧带来的偷逃税额相加进行比较。然而,必须采用动态方法。按现行资本市场利率对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进行贴现后,应计算折旧费用现值之和与规定折旧年限内各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逃漏税现值之和。然后要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和逃税现值之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逃税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5.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年度收益的分布情况。

如前所述,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企业各年收益平衡,采用加速折旧法节税对企业更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前期高后期低,并有下降趋势,采用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收益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前期提取的折旧额大,后期提取的折旧额小,正好和前期利润高,后期利润低成正比;企业各年度收入的均衡分配,可以避免企业某一时期收入高而造成的高税负,使企业所得税发挥到最不经济的水平。

6.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税法赋予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权,包括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税法给了企业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权空。比如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10年,交通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6-10年,房屋折旧年限为30-40年”,等等。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算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而节省企业的税收支出和其他财务用途。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成立初期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以在减免税期满后,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成本中,从而被说服节约税收。比如企业是在国家规定的老、小、边、穷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优惠。企业有一台价值70万元的电子设备,按规定折旧年限为5-10年。企业折旧7年,每年折旧10万元(假设设备无残值)。扣除前3年免税期,假设企业资金成本为10%,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企业因折旧取得的税收现值为[100,000× (4.368-2.487 )× 33%] = 62,073元;如果企业选择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70000元,折旧获得的税收现值为[70000×(6.148-2.487)×33%]= 84499.8元。可以看出,在该设备折旧年限的选择上,由于折旧年限延长了3年,企业获得了22,426.8元的税收现值。对于一般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折旧年限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关键是要有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出售而持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有很大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各项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财务制度也对存货计价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为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提供了空,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所得税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运用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税收环境和价格波动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税收筹划研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行和收取的股票进行定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负。

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定价,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价格相对均衡,不会由高到低波动,特别是当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异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相对均衡。不会因为利润的高低而使得利润过高。在会计期间,过高的税率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影响。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定价,可以减少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使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入,即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额的目的。反之,在价格持续下跌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定价,以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在价格波动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定价,以避免由于各期利润的波动而导致各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和运用资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以现金缴纳的刚性约束与按照账面收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企业在应缴纳所得税过高的当年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现金纳税而陷入财务困境,进而影响企业的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甚至损害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价格环境会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价格走势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基础,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

一些费用,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广告费、捐赠费用等。,是最常见的增税项目。如何通过巧妙的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扣除限额,用好优惠政策,避免增税?

某企业应税工资超过扣除标准,增加纳税21万元。工资总额中所列的其他补贴中,有年度差旅补贴共计6.5万元(企业未实行凭票报销制度)、员工话费补贴共计8.2万元(员工总数62人,其中各部门负责人12人);部分资产每月维护费用1200元(相对稳定的维护人员3人),办公楼、车间清洁费用(平均5名清洁人员)1600元;业务招待费在超标准纳税的情况下增加12.6万元,其中客户(代理)方、消费者代表来访6.8万元,其他业务招待费如果在食堂吃饭3.2万元。企业去年新技术开发发生16万元,今年发生17万元;企业直接向某乡镇敬老院捐赠5万元,增加纳税5万元。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28.05万元。

薪酬规划

1.使用应纳税工资总额以外的费用。发给企业职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办公通讯费列支。比如按照主要负责人500元/月,普通员工300元/月的定额,可以据实扣除(可以现金补贴,也可以凭票报销)。年终申报前,企业只需将通讯费分配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支付(报销)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可。2.变有偿雇佣为临时雇佣。很多企业每个月都需要日常维护,日常清洁等用工。企业可以改变用工方式,与相关人员(优先考虑持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为临时工,使相关人员计入企业职工总数,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将部分现金补贴改为费用报销。以现金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的差旅费补贴等费用,改为出差人员凭票据报销的差旅费,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列支,冲减应纳税工资总额。

根据上述方案,员工话费补贴8.2万元(可以充到12×500×12+50×300×12 = 25.2万)改为办公通讯费,可以现金补贴的形式在税前支付;每年6.5万元的差旅补助改为出差人员凭票报销,也可税前列支;聘用维修工、保洁员为临时工,可增加应纳税工资:(3+5)×960×12-(1200+1600)×12 = 58560元。可减少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05560元。

商务接待规划

建立一个内部食堂或餐厅。企业内部用餐场所设立后,一是这部分业务招待费可以菜单形式支付,在价格上可以控制业务招待费总额;二是食堂从业人员可计入职工总数增加计税工资总额,优先安排的下岗职工还可享受所得税固定率减免或固定扣除等税收优惠。

善用“会议费”和“理事会费”列项。只要企业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到主管税务机关,“会议费”可计入管理费;但“董事会费”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而且这两项没有扣分限额和标准。

根据上述方案,业务招待费中会议性质的费用可列为会议费,可减少业务招待费增税6.8万元;同时,内部食堂的设立可节省业务招待费3.2万元,可减少增税3.2万元。两项合计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万元。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成本规划

企业要用好10%增长率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而亏损企业只能据实扣除,不执行上述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方案,企业可以在170000元的基础上适时追加6000元的技术开发投入,不仅可以列支6000元的附加费用,还可以享受176000×50%=88000元的附加扣除。

捐赠支出计划

首先,避免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或赞助。除了向无关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赞助研发经费外,其他捐赠必须经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国内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其次,统筹安排广告费用。救灾捐赠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和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都有规定的标准,广告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或产品性质合理选择接受者,往往会产生“广告和业务推广”的效果。

根据上述方案,企业通过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向养老院捐赠,可享受按公益性捐赠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全额抵扣5万元的政策。合理安排上述费用后,应纳所得税总额可减少为(205560+10万+6000+8.8万+5万)×33% = 148354.8元。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企业还应注意两项限制:关联方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注意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区别;用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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