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探矿权转让登记,应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三)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勘查工作计划、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六)前期勘查工作投入资金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七)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二。处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二)窗口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的,经办机构应当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五)联合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转让通知书》或《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在领取《准予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时限划分:
(一)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提出初审意见;
(二)联合审批的,作出决定7天;
(三)制定并出具3天的《准予转让通知书》或《不准转让通知书》;
(四)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的时间为2天。
(双方应在接到准予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办理探矿权转让登记申请手续收费标准:本次审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