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工作前:
13.1.1按点检卡的要求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等部件。如发现异常现象,应予以排除。
13.1.2在关闭主电源之前,操作人员必须确认行走平台或轨道上没有人。当电源断路器锁定或有标志时,应由原有关人员拆除,然后再关闭主电源。
13.2工作中:
13.2.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在起吊高度离地0.5m后,再次放下重物,检查刹车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操作。
13.2.2下列操作,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按铃。
113.2.2.1举起和放下重物;开大车或小车时。
当起重机在113.2.2.2行驶时,当视线不清时,应连续按铃。
当113.2.2.3起重机靠近跨度中的另一台起重机时。
当113.2.2.4举起重物接近人们时。
13.2.3操作应按照统一的指挥信号进行。
13.24在工作过程中,如果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检查起重机是否正常,然后再工作。
13.2.5起重机、小车正常运行时,严禁开车制动停车;当改变大车和小车的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拨到“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后才能反向行驶。
13.2.6对于双钩起重机,当主钩和副钩互换,且两钩高度相近时,主钩和副钩必须分开工作,以避免两钩碰撞。
13.2.7双钩起重机不允许同时起吊两个物体;当起升机构不工作时,调整其制动器。
13.2.8禁止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禁止在负载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3.2.9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113.2.9.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当113.2.9.2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113.2.9.3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绑不牢或吊装不到位;
113.2.9.4上有人或其他漂浮物而未悬挂;
113.2.9.5刹车或其他刹车安全装置失灵而不挂;
113.2.9.6起重机在直接加工时不吊重物;
113.2.9.7歪拉斜挂不挂;
113.2.9.8爆炸物品不吊;
113.2.9.9埋在地下的物体不挂;
有棱角缺口的113.2.9.10物件,没有垫好也没有挂好;
13.2.10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13.3下班后:
13.3.1将吊钩升至一定高度,将大车和小车停在指定位置,并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盒的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13.3.2进行日常维护。
13.3.3搞好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