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 nbsp;& nbsp& nbsp问:为什么要评估矿业权?从哪里评价?& nbsp答:随着我国矿业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正在得到体现。 矿业权也是一种经济资源,所有者可以随时获得处置价值。 & nbsp但是,如何判断矿业权的价值呢?与其他财产的估价一样,国家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的估价也有严格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nbsp它界定了国家强制评估矿业权的范围,即“探矿权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还规定评估单位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如何判断?简单点就是看评估单位是否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或者你可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搜索评估单位的授权。 & nbsp新企业设立时,以矿业权作为出资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评估报告。 企业出租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业权,需要进行强制评估。 过户、抵押、信贷等时。企业的矿业权需要评估。 此外,非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定价时,也需要判断其公允价值。 评价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本的价格依据。 【下一篇】问:探矿权采矿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 nbsp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除符合下列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后,采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开采。 & nbsp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已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nbsp转让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二)采矿权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nbsp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矿业权转让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nbsp问:矿业权评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nbsp答: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1)客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矿业权评估委托书和承诺函;(三)采矿许可证;(4)估价对象储量核实报告;(五)评估对象储量核实报告的评估意见;(六)估价对象储量核实报告的估价备案证明。 & nbsp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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