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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

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废渣、废水、废气;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地表植被,破坏了地质景观,容易造成矿区水土流失,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主要由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承担,这些部门都有部门法规。但是,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具体实施中,存在事权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一、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1)矿山生产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三废排放)

1.矿山固体废渣主要来源于采煤产生的矸石、其他矿山剥离的岩土和选矿厂的尾矿。有些煤矸石被发电厂利用;有些矿渣被用作建筑工程的回填材料,有些则被回填到地下采矿空区或地表塌陷坑中。矸石山、排土场和尾矿库的规模取决于矿山的开采历史和开采能力。

2.矿井废水主要指选矿水和矿井水。矿井水排放量大,但污染程度低;选矿水排放量小,污染程度高。矿井水主要分布在煤矿、石灰石、建筑石材、滑石等矿山。一般不含有毒有害元素,不经处理随背景水质排放。部分矿井废水可循环利用,矿井排水用于当地生活用水,实现零排放。大多数选矿厂都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了相应的尾矿池和选矿水、尾矿水集中处理装置。一些小型选矿厂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3.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水泥、石灰厂、选矿厂、石灰石、滑石等矿区的煤矸石自燃、煤尘、瓦斯涌出和空气体中的粉尘,尾矿粉尘对大气的污染也相当严重。部分矿山采取布袋、洒水等措施治理粉尘,用洒水车对露天采场洒水降尘。

(2)采矿引起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1.矿山开发中的生产生活设施和露天开采占用大量土地;露天矿、排土场、尾矿库、塌陷区等矿山地质灾害破坏了大量土地;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地表植被,特别是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随意倾倒矿渣,往往导致土地出现砂化、石化现象。一些矿山相继开展复垦工作,积极复垦绿化矿区,取得了显著成效。采矿环境得到改善。

2.采矿活动特别是小型选矿厂对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十分普遍;选矿废水、煤矸石等废弃物风化淋滤后,有害元素和可溶性盐类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下渗污染土壤;采矿,尤其是露天采矿,对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的破坏非常严重。在小型选矿厂集中的地区,水和土壤污染严重。在灰厂和水泥厂集中的地区,到处都是灰尘,额外的畜牧业和农业受到严重威胁。恶劣的工作环境还会引发各种职业病。

3.由于矿山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时必须进行排水,甚至是深层排水和强制排水,从而破坏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的平衡,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部分地区出现排水漏斗。

4.采矿空区容易形成采矿空区塌陷,造成较大损失,具有突发性、多发性、隐蔽性,占据突出地位,具有持久的渐进影响。根据其特点和规模,可分为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两种类型。地面沉降是指缓慢的、大规模的、不均匀的沉降(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是无声的、无震的。一般沉降深度为1-15米,地表呈现椭圆形盆地,部分地面沉降坑或蝴蝶强水洼地。煤矿发生地面沉降,部分地区出现地裂缝,房屋变形。矿区空突然塌陷,有声有震,一般面积较小,塌陷深度较大。煤矿区部分地方出现塌陷坑。

5.矿井突水和冒顶是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中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矿井突水是指由于巷道暴露和采区空塌陷而造成矿井突然充水的现象。冒顶是由于矿井巷道围岩稳定性差。当强地压在开采条件下传递到顶板或两帮时,进一步破坏围岩,造成坍塌现象。

6.矿山滑坡主要受采矿活动影响,导致边坡失稳。汛期在地表水、地下水、降水、重力等外力作用下,岩土体发生整体运动。山区选矿厂的露天边坡、排土场边坡和尾矿坝容易发生不同程度的滑坡。

7.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的植被和山坡土壤,产生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可能造成矿区水土流失,甚至诱发泥石流灾害。在一些山区,由于水土流失、选矿厂尾矿排放不当等。,部分河流淤塞,有成灾趋势。

8.采矿活动也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诱因,采矿活动助长了自然灾害叠加、威胁或加速生态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

二、矿山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排放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矿山需要登记排污费,缴纳污染防治排污费,负责污染治理。违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地表植被的管理。采矿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部门批准,并缴纳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株数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植或者补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水利部门负责矿山水土流失的防治管理。规定矿山企业废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指定的专门存放场所,不得倾倒在专门存放场所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沟渠中;矿山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治理的,由水土保持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标准负责统一安排治理。违反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部门负责矿山占用耕地的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矿山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应当用于因采矿造成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的预防和恢复。采矿权人应当履行恢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在相关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后返还。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部门应当使用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组织治理,不足的治理资金由采矿权人承担。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三。相关措施和建议

一是依法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明确环保、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并在管理内容和程序中规定管理职责的重叠部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与合作,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矿山环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基层政府能管的主要是基层政府,基层政府管不了的上报上级政府解决。基层政府要尽快组织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能单一罚款,要从不同渠道加大处罚力度,责令治理矿山环境。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动态巡查、环境执法动态巡查、矿山督察、矿山年检等。,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造成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采矿秩序,坚决制止非法采矿,限期关闭不合格矿山,取缔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小矿山企业。

四是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整合的有关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整合,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矿业权,努力彻底解决大矿小矿多矿问题。通过整合,基本消除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通过规模化开采促进矿山环境治理。

五是严格矿业权审批,确保矿业开发准入。坚持和完善矿业权审查制度。严禁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旅游景点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汤河水源地上游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有无环保部门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采矿权申请将不予批准和签发,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第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宣传。21世纪,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矿业发展必须正视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妥善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统筹规划。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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