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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价款和评估价值(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探矿权转让价款和评估价值(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矿业权出让转让评估期计算:& nbsp;& nbsp评估计算期包括后续勘查期(评估基准日后需要补充的地质勘查探矿权)、基本建设期(新建或在建矿山)和评估计算服务期。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时,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的基本原则是:& nbsp& nbsp& nbsp1.矿业权转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年限计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照采矿有效期30年处理,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按照矿山服务年限计算评估计算服务年限;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30年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2.对于矿业权转让的评估,可以参照上述矿业权转让的评估,或者按照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进行处理。 即采矿权人已有偿取得采矿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照采矿权人首次有偿取得采矿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采矿权人首次有偿取得采矿权时,应按上述有效期处理,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仅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 nbsp& nbsp& nbsp& nbsp上述处理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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