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一直是该领域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国内外投资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笔者。笔者基于对矿产资源领域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和实际操作过的项目,想从实践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税收制度,并对未来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矿业领域的投资者有所裨益。
一、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来说,了解和熟悉现行法律法规乃至地方法规对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极其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的压力、成本回收的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影响投资者是否进入采矿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产领域。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经过多次税收政策改革,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矿业税收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法律体系。虽然相关政策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实践中也受到质疑。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并不因为有争议或怀疑而妨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一旦税收出现漏洞,矿企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述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需要缴纳的税种除了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还有只有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说,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下面笔者将详细阐述这些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当你取得了所得,才需要缴纳这个税。具体而言,它是指企业按其年度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其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从税法角度应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是25%。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向主管地区的海洋石油税务局登记,而不是向普通税务机关登记。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接受委托提供除打井以外的简单勘查服务的,应当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地质钻探、钻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并为矿山企业提供修理建筑物、构筑物、矿山、矿山机电及其他与矿山不可分割的机械设备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3)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销售的产品为燃气、液化石油气、沼气或居民用煤产品的,税率为13%。
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矿山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4)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盐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矿种实行不同税率政策,从量计征。销售的产品数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就越多。
资源税税率列表
矿产税率
14—30元/吨原油
7-15千立方米天然气
0.3—5元/吨煤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黑矿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0.4-30元/吨
固体盐10-60元/吨
液体2-10元/吨
虽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但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调整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比如山西省的煤炭资源税在2004年已经调整到3.2元/吨,今年新疆的煤炭资源税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引起了很多关注和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这些都值得矿业板块投资者密切关注。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城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
尽管有上述标准,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适用的税率。但最终税额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高于上述税额的,须报财政部批准。可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不同地区的纳税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的部分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矿区运输和岩石运输道路、尾矿输送管道和回水系统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矿山企业开采地下矿山造成的塌陷地、荒山,在使用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低于矿山企业用地的,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煤矿企业和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和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7.《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