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l6423—2006 前 言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l6423—1996;GBl6424—1996。 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13.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23 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 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l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l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l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l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l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8918钢丝绳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IA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 总则 4.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1 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4 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4.15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4.16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 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4.21 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 露天部分 5.1 基本规定 5.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5.1.6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5.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8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l00m;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9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7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l0kV,应不小于2.0m; ——高于l0kV,应不小于3.0m。 5.1.19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l 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 露天开采 5.2.1 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表1 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采矿作业模式 | 陡度 | 软质岩石和土壤禁止爆破 | 不超过机器的最大挖掘高度。 | 固体矿石机械铲装载 | 爆炸 | 不超过机器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砂矿石不超过1.8米 | 软矿物岩石手工采矿 | 不超过3.0m | 固体矿石不超过6.0m |
准铁路 | 窄轨铁路 | 机车和车辆的类型固定轴距,m | 一级l第二类/类别 | 三节课 | <1.4 | 1.4~2.0 | 2.1~3.0 | 铁路轨距,毫米600762,900 | 762,900 | 最小曲线半径,m120 | 120 | 150 | 30 | 60 | 80 |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 下一篇:碘化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