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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发布日期(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发布实施日期)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发布日期(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发布实施日期) 爆炸场所安全规定:& nbsp& nbsp(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 nbsp& nbsp& nbsp第一章& nbsp一般规则&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nbsp& nbsp& nbsp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爆炸性混合物,因有发生爆炸事故的危险,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 & nbsp& nbsp& nbsp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爆炸危险的企业。 & nbsp& nbsp& nbsp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 nbsp& nbsp& nbsp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章危险等级的划分:& nbsp& nbsp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分为特殊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分类原则见附件一)。 & nbsp& nbsp& nbsp第六条特殊危险场所是指物质性质特别危险、储存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的危险场所。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和极大的危害。 & nbsp& nbsp& nbsp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危险性大、储存量大、技术条件特殊的危险场所。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的危害。 & nbsp& nbsp& nbsp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危险性小,储存量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 nbsp& nbsp& nbsp第九条划分危险场所时,对周边条件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当提升一个危险等级。 & nbsp& nbsp& nbsp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由企业确定(根据附件二的内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章危险场所技术安全:&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炸药生产工艺,应当选择物料危险性小、工艺路线适中、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当具有完善的生产过程控制手段,设置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可靠的控制仪表。如果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应设置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上,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在危险场所的操作时间;特殊生产过程应有特殊的过程控制措施。 &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类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方向;车间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性危险气体的排放;车间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气体重量为空的爆炸性危险气体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非爆炸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车间的爆炸危险物品必须限量,储罐和仓库的储存容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特殊危险场所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重要控制仪表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殊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当配备消除危险情况的装置。 &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和检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安装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压力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高低压气液窜。 & nbsp& nbsp& nbsp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应尽可能布置在露天或半露天,室内布局应有足够的通风;通风和排气设施应根据气体的比重进行定位;对于局部易泄漏的部位,应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气设施。 &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并根据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等级、组别,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总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建造、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 nbsp& nbsp& nbsp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配备相应可靠的防雷设施;具有静电积累危险的生产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如控制流量、导静电和接地、静电消除器和添加防静电。 &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在生产、储存、装卸过程中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桶装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仓库内。 仓库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和生活用房;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储存温度要求低的爆炸危险物品仓库应有降温设施;储存潮湿和易爆物品的仓库地面应高于周围一定高度;仓库的门窗应有防雨设施。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装卸具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应当符合工艺要求,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控制流量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章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贯彻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其完好率和泄漏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企业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 & nbsp& nbsp& nbsp电气防爆安装和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志,标明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 生产和维修中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通过完善的安全措施加以消除和隔离。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和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防爆电气设备、防雷和除静电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并定期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和修理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是合格的。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并有记录。 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升降或拆除。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二条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物品标志。 应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垛间安全通道。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不从事测试、包装、焊接等工作。在仓库或露天堆放场附近。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四条装卸爆炸危险物品前,应当对储存、运输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对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进行组织、检查和指导。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章处罚:&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整顿。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章附则:& nbsp& nbsp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 nbsp& nbsp& nbsp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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