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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煤矿事故(汝城煤矿爆炸)

汝州煤矿事故(汝城煤矿爆炸) 湖南汝城钨矿电机车坠井:& nbsp& nbsp一、事故过程概述:& nbsp;& nbsp& nbspRutungsten矿违章发出错误信号导致电机车脱落坠入井筒,造成整车报废、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该矿布坑信号工尹某某、绞车司机袁某某均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nbsp& nbsp& nbsp1986年9月13日16时,该矿电机车司机何某某驾驶2.5吨电机车在大布坑口792南头拉残矿。 21时左右,何江空开车至7号中段井口,准备让绞车将机车吊至5号中段下班,欲装矿石的民工钟某某、朱某某通知尹某某至5号中段。 尹接到通知后,立即向提升机司机袁某某发出信号,要求其将提升机罐笼放在7号中段。 在何某某刚把电机车开进半个笼子的时候,尹某某又随机给袁某某发了一个“一长一短”的不规则铃声信号。 袁某某收到这个不明意图的信号后,没有向尹某某询问情况,想当然地认为这是起升信号(起升信号是两个短铃),就把笼子起升了。 当罐笼上升约1.7米时,电机车脱落,罐笼坠入井底,造成车毁人亡。 & nbsp& nbsp& nbsp二。事故的分析:& nbsp;& nbsp(一)非法误传信号 尹某某作为信号工,负责在提升机房与竖井中段之间传递罐笼提升信号。明知信号错误会导致重大事故,自己粗心大意,胡乱发信号,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应负直接主要责任。 & nbsp& nbsp& nbsp(2)忽视安全,严重不负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作为绞车司机,接收到无规则、意图不明的信号。他在没有向发件人说清楚情况的情况下,盲目提笼,对事故也负有直接责任。 & nbsp& nbsp& nbsp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nbsp& nbsp& nbsp(一)符合规定,数量准确。 要加强对通信兵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教育和管理,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专心致志,高度负责,准确传递信号。 & nbsp& nbsp& nbsp& nbsp(2)注意安全,加强联系。 信号员和提升机司机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信号传递要清晰明确,收到信号后要准时发车。 如果你收到一个模糊、不规则或含糊的信号,你应该联系信号员并询问信息。 否则,不要打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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