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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须知(放射防护国标)

放射防护须知(放射防护国标) 放射性防护条例:& nbsp& nbsp一、铀矿和其他地下作业人员吸入氡(亚氯酸盐)及其子体的限值。 & nbsp& nbsp& nbsp(1)在矿井下工作时,工作人员受到γ射线的照射,同时由于接触空气体中的氡、(绿泥石)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长寿命核素铀、钍及其衰变产物),通过吸入受到内照射。 氡子体辐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 nbsp& nbsp& nbsp(二)对于空气体中的22RN及其短寿命子代,辐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的空气体浓度(DAC)如下:任何短寿命22RN子代混合物的α潜能的年摄入量限值(ALIp)为:ALIp=0.02J & nbsp& nbsp& nbsp假设平均呼吸率V = 1.2M3h-1,每年工作2000h。 可以得出,导出的空气体浓度:DACP = 8.3× 10-6JM-3,用平衡当量氡浓度(CERN-222)表示时:DAC(CERN-222)= 1500 bqm-3:& nbsp;& nbsp(三)对于空气体中的220Rn及其短命子代,辐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DAC值如下:ALIP = 0.06 jda CP = 2.5×10-5JM-3 DAC(CERN-222)= 30 bqm-3 & nbsp;& nbsp& nbsp二。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和由此导出的空气体和食物的浓度见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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