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接班人必须提前到达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检查和交接。
68.2接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说明当班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并填写记录。接班人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交班负责人即可离开现场。
68.3继承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接管。
68.3.1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不明;
68.3.2工具、材料、附件、安全设施及各种数据和记录丢失或损坏;
68.3.3事故应处理而未处理的;
68.3.4设备和场所不整洁。以上情况直接澄清或处理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68.4接班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接班。
68.4.1接班人粗心,未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查路线认真检查设备;
68.4.2发现继承人饮酒或者有症状、精神障碍的;
68.4.3本岗位无专人,且未得到领导通知。以上情况只能解决后再移交。
68.5双方接班后,接班人应对岗位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