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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费收益降低(矿产资源使用费)

矿工费收益降低(矿产资源使用费) 矿山企业注意,今后这项费用将取消!

简介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基金形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同时,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监督检查。


此前,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文(财办建〔2017〕73号,详见:两部委:取消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公开征求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保证金,设立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标志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正式实施。


附加: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

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


企业不再设立新的存款账户和存放保证金。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的不同方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的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对企业自有资金,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需要使用,并存入专用银行账户的,应解除资金回笼与审批手续的关系;对由企业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汇入财政专用账户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额与企业已使用金额的差额返还企业;对于其他方式存入的保证金,可以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企业的责任。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承担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6年21号)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区域支出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对矿区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的破坏、地下含水层的破坏和地表植被的破坏进行治理和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筹集治理修复资金。


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本,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进行摊销,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矿山企业需要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资金账户,单独反映资金回笼情况。


由基金企业按照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自主使用,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和地表植被破坏的防治和恢复。


矿山的资金提取和使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计划的实施需要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四。建立动态监督机制。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完成的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性原则,制定本地区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措施切实可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蔡健〔2006〕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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