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该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同时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者取得现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审批:在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进行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个国家(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
同时,当地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和矿产的海外投资;需要境内投资的境外投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简瑶表示,该办法规定商务部只保留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审批权。根据去年的审批数量,预计约85%的海外投资审批将移交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同时,新公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化了审批程度。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企业投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