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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如何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nbsp&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矿山中的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通风员、信号员、槽车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泵工、瓦斯抽排工、主扇工、主提升工、绞车工、输送机工、机尾工、安全检查员、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已满18周岁,但在煤矿从事爆破作业和瓦斯检查的,年龄不应小于20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本类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③具有该类作业所需的文化水平、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企业的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与生产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生产的合理需要,认真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年龄、学历、工龄等政策,选择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特种作业。 考核发证部门指定单位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 & nbsp& nbsp& nbsp& nbsp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审,除机动车驾驶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复审周期为两年一次。 评审内容包括:(1)复试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②体检;③查事故责任人。 复试不合格者可以复试,复试不合格者没收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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