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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价值的概念(采矿权价值评估要点)

探矿权价值的概念(采矿权价值评估要点)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法评估方法修订方案& lsquo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修订说明: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界定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上是矿业权投资(勘查投资)和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入渠道评估方法的基本思想。根据其内涵,以矿业权的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的推导过程如下:评估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费)-开发投资收益。这就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解释了为什么采矿权DCF法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点之前的勘探投资。显然,根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上述内涵,理论上没有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矿业权就没有评估价值。但这与部分矿业权转让无勘查投入的现状相矛盾。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避免了对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 ldquo或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取得或者支付的价款& rdquo)。从近几年的评估实践来看,尤其是矿业权的拍卖和拍卖市场交易,矿业权的成交价往往远高于评估价(与澳大利亚评估师通常高估勘查项目价值40%的情况相反)。原因很多,但矿业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不一致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业权交易价格包括矿业权勘查投资和勘查投资收益(前述& ldquo采矿权的价值& rdquo此外,还包括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进行排他性(垄断性)勘探开发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后者——超额收益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在修改方案的讨论中,多数专家认为评估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是,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应该是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是否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是否包含超额收益,是否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分配,都存在争议。一些专家和修订组成员提到,现阶段加入矿业权投资者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的勘查投资权和国家资源所有者分享的权利(特别是非法定转让或咨询评估)的价值,以及矿业权后的价格是否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重叠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鉴于目前的分歧,暂时不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说明& ldquo矿业权评估价值& rdquo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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