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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不动产)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不动产) 矿山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性质本规定是处理公司房地产管理事务的准则。第二项的规定加强了对不动产的保护、改善和利用以及不动产权利损益(指所有权的处分权、收益权等)的管理。),从而提高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关系。但是,如果经过了政府的法律程序,就不是这样了。

第四条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人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经理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税收管理员由总务部长任命,并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第六条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损益应由专人整理保管。

第七条房地产文件房地产权属发生损益时,有关单位必须向总务科提交下列文件:合同:包括各种合同和支持文件。2.说明:说明相关原因、影响、效果、对方与公司的关系等。第八条文件的盖章上述文件属于总务科权限的,由总务科核实审核后盖章。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必须经公司监事裁决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文件,与对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相关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条土地房屋贷款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信贷、租赁合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及相关报表。后者包括原因、期限、付款方式、对方基本信息、房产账面价值、现值等。

第十一条当伴随土地或房屋转让而发生账面价值变动,且其账面价值不等于实际价值时,应进行账面调整。第十二条过户须知房地产过户时,各部门应填写《换书单》所列项目,附过户须知,交总务部总务科。第13条不动产之移转、变更及登记,由总务科办理。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台账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房地产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全公司房地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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