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企业资产的保管和会计账簿的记录,应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第二条企业资产的保管应明确专人负责,避免职责混淆。
第三条企业的有形资产应防止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企业备用金应随时与库存现金核对,并保持最低金额。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定和支付应当分别办理。
第6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并应严格控制公司支票的签发和保管。
第七条已签发的付款支票不得由支票签发人或核准人领取或发送。
第八条企业现金、存货或者其他流动资产的收付凭证,应当预先印制编号。
第九条企业负责处置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有价资产的人员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条企业上述人员实行轮换休息,临时委派他人代替。【/br/】第十一条企业的支付凭证一经支付,应加盖支付章注销,避免重复支付。
第十二条存放在企业保险箱或者保管箱内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在人员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企业事务的财务管理职责。如出纳与会计、财务主管与会计、采购与验收、销售与仓储、工资计算与支付、收款与核算、发货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如信用、折扣、客户礼品、招待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供应品、固定资产等。(一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发文应尽可能“一式两份”,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各项工作应建立书面手册,以避免误解,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