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生产储量是根据矿山不同的开采准备工作和地质工作水平划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开采(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露天矿的矿石储量分为两级,地下矿分为三级。
第九条生产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检查并提出矿山生产储量的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并填写生产准备储量的实际储量;掌握和分析空生产用矿石储量分布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用矿储量管理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储备矿量实际保有期的计算方法生产储备矿量的计算应采用最新地质资料,图件比例尺为1: 500 ~ 1: 2000。储备矿储量保留年,储量和停储量保留月,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露天开采时,当石(夹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分采厚度时,石(夹层)后的矿石量不应计入回采量。新台阶和中段开发项目完工前,可按项目完工比例采用均分法计算表观开发量,并在报告中单独列出,但按此计算。
实际保存期和表观显影保存期之和必须高于合理保存期的20%。
第十一条生产留矿量合理保存期指标露天矿生产留矿量合理保存期为:开采1.5年,复垦6个月。地下矿山生产储量的合理保存期为:开采5年,远景开采30个月,恢复开采8个月。
第十二条实际储备量和核定生产储备量每季度计算一次。露天矿以台阶为计算单位,地下矿以矿体为计算单位。检查开采准备是否落后,各级生产用储量是否协调,填报实际储量和储量金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