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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铁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铁矿石开采管理

铁矿石和其他任何矿产资源一样,都属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矿业管理不仅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环境,寻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达到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管理体系

1998年3月以前,铁矿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主要由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负责。

地质矿产部代表国家实行地质行业管理。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它不仅负责全国和区域地质调查,还负责勘探国民经济生产和建设所需的各种矿产资源,包括铁矿资源。

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对冶金行业进行管理。制定相关计划和规章制度,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和监督。1983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后,主要主管黑色冶金工业。冶金工业部地质勘查系统属于专业地质勘查部门,主要进行钢铁工业所需的铁矿石及其他相关原料的勘查。

与钢铁工业有关的矿山企业主要由冶金工业部负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矿山企业自主权的提高,矿山企业的管理也在改革。矿山的管理形式如下:

1)冶金部直属矿山企业的管理: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由冶金部直接安排,资产由冶金部代表国家管理。其生产经营、财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由冶金工业部平衡、协调、审查和批准。产品以前由冶金部按计划分配,现在由企业自主销售。目前,这样的矿山企业只有两家:河北邯邢冶金矿务局和鲁中冶金矿业公司。

2)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矿山企业管理:目前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矿山已单独划出,由二级单位组建& mdash& mdash矿业公司来管理。现在有首钢、鞍山、本溪、唐山、太钢、攀枝花、武汉、马钢,一些重点钢铁联合企业没有设立矿业公司,其矿山由本钢铁联合企业设立的矿办或矿办等职能部门直接管理。

3)省属矿山的管理:有矿山企业的省(市、自治区)大多由省冶金部门或冶金集团公司下属的矿山公司管理。这些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也有一些行业管理职能。有的省矿业公司有矿山企业或联营矿山;没有矿山企业,公司负责管理省内矿山。

4)地方重点矿山管理:所谓地方重点矿山,是指地方国有重点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矿山所拥有的矿山。其管理模式与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矿山管理模式相同,下设二级单位& mdash& mdash矿业公司管理自己的矿山。矿山由冶金部门(冶金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如广东大宝山铁矿、山东金岭铁矿等。

5)乡镇矿山企业管理:乡镇矿山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管理形式多样。大多数县都有矿业公司,它们进行统一规划、技术指导、生产协调、产品销售和运输等等。

私营矿山一般由县或乡矿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采矿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登记由部设置的矿产开发管理部门承担,矿产资源与储量部门负责矿产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收集管理。地质勘查部门负责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冶金工业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推进冶金工业结构调整,引导工业合理布局。②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行业规范、规则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③研究制定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④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⑤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行业产需衔接建议;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⑥组织冶金行业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⑦

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采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的主要法律,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提出勘查申请的单位申请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授予探矿权,开始勘查活动。

勘查单位完成矿产勘查后,应当将其勘查报告提交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用于矿山建设设计。

从事勘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将各类矿产储量的勘查报告和统计资料送交国家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保管和使用。勘查成果的使用应按《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审批发证制度。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集体矿山企业和乡镇个体采矿的审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资源税,进入国家财政收入。此外,为了保证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三。采矿开发的程序和步骤

(1)获取地质资料

开采必须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分析资料)。申请将有偿勘查成果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二)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申请有偿取得勘查成果。

(二)提交项目建议书

有关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矿山开发的具体建议,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的地理位置、开发原因、主体是谁(国有、集体、个体、合资)、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筹资方式、矿山等。

(三)申请立项

根据拟开发矿产的品种、规模、投资和经营方式,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和审查。批准后,确定矿山开发主体。矿山主体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经审查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方案(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技术经济条件、安全环保和资金筹措等。经批准后,确定法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式立项,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前期工作。

(4)建筑与施工

进行综合设计(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确定承包方式,实行自营或承包、招标等多种形式。根据矿井主体的强度。近年来,国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资金并及时到位组织建设。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应建立监督检查机构。最后,组织调试验收。

(5)生产准备

在施工期间,应有计划地做好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生产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在职工人培训、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原材料、备品备件、生产资金等。,以便建成投产后能立即实现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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