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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问题详解

《山东省信访条例》经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督查、法律责任、附则10章68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予以废止。为了便于集团公司广大干部家属对这部法规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现对《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问题详解进行登载。

 

问:信访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2)委托代理人;(3)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4)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5)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6)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7)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信访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2)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3)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4)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5)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6)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7)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问:目前,信访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比较常用的信访渠道有3种:(1)网络形式。《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方式,畅通信访网络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员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2)书信形式。(3)走访形式。

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信访人走访,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问:行政机关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2)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3)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4)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6)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7)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8)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1)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2)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3)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问: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怎样处理?

答:应当予以登记,并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1)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2)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3)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问:哪些信访事项可以认定为办理终结?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1)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2)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3)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4)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问:县级以上信访机构对发现的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问:在信访活动中,如果信访人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2)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3)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4)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5)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6)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7)煸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8)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9)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11)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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