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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绞车说明书(运输绞车维修技术要求)

运输绞车说明书(运输绞车维修技术要求) 运输绞车

ICS 73.100.40

D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运输绞车

运输绞车

JB/T 9028-199

1999年6月28日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

本标准是对ZB D93 010—90运输绞车的修订。

本标准与zbd93 010-90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基本参数表中删除了20kN的规格,增加了50kN的规格;

——提高了绞车减速器清洁度的指标要求;

-进一步规定了安全制动器可通过重锤力或弹簧力制动的要求;

——补充完善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取代ZBd93 010-90。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徐州矿山设备厂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锦州矿山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运德、刘龙飞、、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绞车的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运输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绞车主要用于煤矿和其他矿井在倾角小于30°的巷道中牵引矿车。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索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包装、储存和运输的图形标志

Gb2894-1988安全标志

声学.用声压法测定噪声源的声功率级.用包络线测量反射面上方表面的简单方法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要求

型号GB/T 13306-1991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的一般原则

JB/T 1604-1998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类型3和基本参数

3.1绞车的工作机构应做成卷筒卷绕式,采用行星齿轮传动式。电气设备分为矿用隔爆型和非隔爆型两种。

3.2产品型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JB/T 1604的规定。

3.3模型示例:

a)隔爆型运输绞车,其静态张力维为40kN,在基层上的绳索速度为1.25米/秒;

JYB-40×1.25运输绞车

b)基准层非隔爆运输绞车,静态张力维30kN,绳速1.2m/s;

JY-30× 1.2运输绞车

3.4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模型

JY□-30×□

JY□-40×□

JY□-50×□

参考层上钢丝绳的静张力kN

30

40

50

参考层钢丝绳速度m/s

≥1.20

≥1.25

≥1.40

绳索容量m

≥600

≥650

≥650

钢丝绳直径毫米

18.5

21.5

23.0

注:参考层是指绳容量一半长度的点所在的层。

4技术要求

4.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3井下使用的有防爆要求的绞车必须具有防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4.4绞车应有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可通过重锤力或弹簧力制动。

4.5绞车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4.6绞车的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制动时,闸瓦空的行程时间不应超过0.5s

4.7绞车的行车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时,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当使用手动操作时,最大操作力不超过200N..

4.8绞车应配备深度指示器。

4.9挡绳板的边缘应高于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0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大于25。

4.11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整机噪声声压级不超过90dB(A)。

4.12绞车所有密封不得漏油。

4.13闸瓦(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

4.14绞车工作时,各部分温升不超过35℃,最高油温不超过70℃。

4.15油漆应均匀,无脱落、流痕、裂纹等缺陷。

4.16外露弹簧、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有防锈层。

4.17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应在空负荷试验后用SSW 0.075/0.050筛过滤,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模型

JY□-30×□

JY□-40×□

JY□-50×□

清洁

1500

2000

2500

4.18完整的绞车供货范围:

a)配备电机的绞车(不包括钢丝绳);

b)电气设备和规定的备件。

4.19自制造商交货之日起18个月内,如果绞车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商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备件,前提是用户遵守储存、运输、安装和使用规则。

5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测试条件

5.1.1绞车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试验,公差为±5%。

5.1.2试验中使用的测量仪器和仪表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检定证书。

5.2出厂检验

5.2.1每台绞车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并附有合格证。

5.2.2通过目测检查是否符合4.5、4.15和4.16的要求。

5.2.3绞车正反转各运行20min,检查是否符合4.6、4.11、4.12的要求。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开发的绞车或另一家工厂生产的绞车;

b)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其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的绞车每两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质量检验时。

5.3.3载荷试验应通过起吊重物进行,起吊高度不得低于8米;

a)额定负荷正反向试验次数不少于20次;

b)超过额定载荷20%的出绳方向过载试验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试验时,测量绞车电压和电流,检查是否符合4.6、4.11、4.12和4.14的要求。

5.3.4负荷试验后检查:

a)通过目视检查检查绞车的紧密性;

b)检查连接部件的紧密性;

c)用温度计测量绞车减速器的内部油温(测量位置取决于绞车结构)。

5.3.5转速表测量的钢丝绳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6按照GB/T 3768测量绞车的噪声。

5.3.7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可以通过在制动蹄的接触面上粘贴金属箔并用电动秒表测量来检查。

5.3.8制动力矩可用测力计和应变片测量,精度不低于2级。

5.3.9应使用精度为1N的测力计测量手柄的操作力。

5 . 3 . 10空负荷试验后,通过清洗、干燥和称重检查减速器的清洁度是否符合表2的要求。

5.4最终产品的型式检验应至少从库存中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抽样数量至少为三个)。

5.5所有测试项目只允许在抽样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如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允许重复抽查。

5.6在检测过程中,不合格项在下列情况下判定:

a)待检验项目未进行测试;

b)没有原始记录或试验报告,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探伤、渗碳层等项目不能在现场检测。

6.标记、包装、运输和储存

6.1每台绞车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其型号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并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工厂编号;

制造日期。

6.2绞车包装、储存和运输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191,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

6.3绞车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6.4每个绞车须设有:

a)产品证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总图和基础图);

c)装箱单。

6.5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防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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